一方无民事行为能力想离婚要怎么做
夫妻一方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因为一方不具有完全行为能力,不能采取协议离婚的方式,只能通过起诉离婚的方式解除。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民事案件的起诉和受理必须符合以下条件:第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第二,有明确的被告;第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第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因此,只能由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一方起诉离婚,父母不能代理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起诉离婚。
【案例】
【案情介绍】
原、被告于1990年11月登记结婚,婚后生一女田娃(两岁),婚后夫妻感情尚好。1993年8月30日,因交通事故,田男被撞伤,左头枕部粉碎性骨折,经法医鉴定为头部伤残1级,(植物人,无行为能力)1994年4月27日,田男之母陈某芹以田男夫妻感情不好,特别是田男交通事故致残后,发现梁女有外遇,夫妻感情破裂为理由,以田男之法定代理人身分,向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要求与梁女离婚。陈某芹并委托田男之姐李女为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女辩称:婚后夫妻感情一直尚好,感情尚未破裂,不同意离婚。
【审判结果】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原、被告虽系自主婚姻,但婚后一直尚未建立起真挚夫妻感情,加之被告在原告车祸后,在住院期间为生活琐事及原告对被告不信任等问题发生争执,造成夫妻感情破裂。现原告要求离婚,理由正当,应准予离婚。鉴于原告身体情况,离婚后子女由女方抚养为宜。被告梁女虽不同意离婚,但不尽力照顾原告,又不能力争夫妻和好,没有实事求是的态度。根据《婚姻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于1994年8月12日判决如下:一、准予原、被告离婚;二、婚生女田娃由被告抚养,原告每月支付抚养费50元,至孩子18岁止。
宣判后,被告梁女不服,上诉至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系自主婚姻,婚后夫妻感情尚好,原告虽经交通事故,但被告曾去护理,多次表示愿意照顾其今后生活,故原审法院判离欠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于1994年11月24日判决如下:一、撤销一审民事判决;二、驳回原告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