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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的法定理由是什么

来源: 网络 时间: 2019-04-08 阅读: 383次

根据新《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定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或有配偶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或虐待,遗弃家庭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以上规定,通俗地讲就是离婚的法定理由。

婚姻法解释(一)

第二条婚姻法第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情形,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

第二十二条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符合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应准予离婚”情形的,不应当因当事人有过错而判决不准离婚。

《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了“婚姻感情确已破裂、经调解无效准予离婚”的五种情形,其中第五种情形规定:“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情形”,主要是指下列情形:

一、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结婚的疾病,或一方有生理缺陷及其他原因不能发生性行为、且难以治愈;

二、婚前隐瞒了精神病,婚后经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对方有精神病而与其结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患精神病,久治不愈;

三、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夫妻感情,难以共同生活的;

四、一方欺骗对方,或者在时弄虚作假,骗取《结婚证》的;

五、双方办理结婚登记后,未同居生活,无和好可能;

六、包办、买卖婚姻,婚后一方随即提出离婚,或者虽然共同生活多年,但确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的;

七、因感情不合分居二年,确无和好可能的,或者经人民法院判决不予离婚后又分居一年,互不履行夫妻义务的;

八、一方与他人通奸,非法同居,经教育仍无悔改表现,无过错一方起诉离婚,或者过错方起诉离婚,对方不同意离婚,经批评教育、处分,或者在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过错方又起诉离婚,确无和好可能的;

九、一方重婚,对方提出离婚的;

十、一方好逸恶劳,有赌博恶习,不履行家庭义务,屡教不改,夫妻难以共同生活的;

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有一方发生以上情形之一的,另一方可以提出要求离婚。当然准备了离婚理由,还要有一定的事实根据(证据),否则法院难以采信。究竟怎样才能打胜离婚官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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