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情形最好不要离婚
离婚的判决一般应当由法院执行,在离婚的案件进行的时候一般应当先进行审核,然后根据是否可以进行离婚的诉讼的条件进行相应的处理,在处理的过程中一般应当小心处理,离婚后双方对子女还有抚养权。下面就由若悠网小编为大家整理相关的资料,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一、哪些情形需要离婚
1、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结婚疾病的,或一方有生理缺陷,或其它原因不能发生性行为,且难以治愈的。
2、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难以共同生活的。
3、婚前隐瞒了精神病,婚后经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对方患有精神病而与其结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
4、一方欺骗对方,或者在结婚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结婚证》的。
5、双方办理结婚登记后,未同居生活,无和好可能的。
6、包办、买卖婚姻,婚后一方随即提出离婚,或者虽共同生活多年,但确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的。
7、因感情不和分居已满3年,确无和好可能的,或者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又分居满1年,互不履行夫妻义务的。
8、一方与他人通奸、非法同居,经教育仍无悔改表现,无过错一方起诉离婚,或者过错方起诉离婚,对方不同意离婚,经批评教育、处分,或在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过错方又起诉离婚,确无和好可能的。
9、一方重婚,对方提出离婚的。
10、一方好逸恶劳、有赌博等恶习,不履行家庭义务,屡教不改,夫妻难以共同生活的。
11、一方被依法判处长期徒刑,或其违法、犯罪行为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的。
12、一方下落不明满2年,对方起诉离婚,经公告查找确无下落的。
13、受对方的虐待、遗弃,或者受对方亲属虐待,或虐待对方亲属,经教育不改,另一方不谅解的。
二、哪些情形最好不要离婚
1、可能殃及子女的
首先是影响子女的身心健康。父母离婚后,会给子女带来失落感、被弃感、悲哀感、厌恶感、不安全感等,这些不良心理因素对其身心的伤害是显而易见的。
许多父母离婚后,使子女产生失落感,从此失去了亲人的呵护,失去了父母的关爱,失去了家庭的温暖,从而感到一种无家可归的凄凉处境。有的因一时承受不了这种忽然的打击,受到精神的刺激,产生诸如精神分裂症、抑郁症等突发性心理疾患。
离婚会使子女产生悲哀感。悲哀感是一种子女因失去而产生的悲伤、忧愤和凄凉的心境。具有悲哀感的子女,会形成自卑心理,对自己缺少信心,学习不能专注,且为人处事特别敏感,这会对他们成长后适应社会人际关系产生不良的影响,最后形成偏执型的人格。
父母离婚,还会使子女形成厌恶感。他们从小耳闻目睹父母亲的离婚过程和不良言行,心理上受到一定的刺激,长大后会对异性与结婚产生厌恶感。有的孩子长大后甚至表示终身不愿意结婚,宁愿独身生活。
2、可能会酿造痛苦、诱发心病的
离婚会使当事者产生困惑感。不少被动的离婚者,对前夫或前妇提出离婚迷惑不解,有的认定对方有生活作风问题,也就是现在所说的婚外“情人”。于是到处散布对方的隐私、缺点,以攻击对方,目的在于抬高自己的公众形象。因为当事者会感到因离婚降低了自己的形象。为此,当事者会感到困惑。最使当事者感到困惑的,还是其精神方面的不良影响。有的离婚心理者会产生一蹶不振、茫然若失的麻木心理,有的人因此需改变自己的生活习惯,染上某些不良的嗜好,如吸烟、酗酒,有的因无所事事,染上吸毒的恶习,从此走向堕落。
3、可能对家庭与社会造成不安的
某些草率的离婚,使亲人焦急不安,也给家人带来一定的痛苦。离婚心理及其行为,除了给家庭带来不良的影响外,还对社会也具有很大的负面影响。许多家庭的不安宁因素,会波及社会,形成对社会的危害。如因离婚而造成的子女无人抚养问题,就会由家庭问题转化为社会问题。社会为处理家庭离婚而付出一定的人力、物力或来加以干预,就会为社会增加过多的支出,如果多增加一个因离婚而无人抚养的孩子,那么,我们的社会就要为此多付出一定量的财力与物力,这无形中增加了社会的经济负担与人力负担。另外,离婚心理与行为,对社会风气的负面影响也是不容低估的。在一个文明社会里,如果离婚随便而成风,那也不能算作是一种文明与进步,只能算作是一种倒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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