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婚必须双方自愿的规定
第五条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
[法条诠解]
本条是关于结婚必须双方自愿的规定。
本条与1980年《婚姻法》的第四条一致。
1.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
它有三层含义:(1)男女双方自愿,而不是一厢情愿。婚姻既然应该以爱情为基础,就应当是双方自愿,不允许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而且强迫对方结合也不可能成就幸福的婚姻。(2)是男女奎人自愿,而不是父母或其他第三者的意愿。结婚是终身大事,关系到当事人的幸福,关系到社会的稳定。而父母的意志和利益与子女的意志和利益未必同一。因此,应以男女本人的同意为准。但需要指出的是,男女本人自愿并不排斥男女双方就个人婚事向父母、亲友、组织等征求意见,也不排斥父母等第三者出于爱护和关心,按照法律的规定和道德的要求提出参考意见。在实践中应注意划清两个界限:一是父母、亲友的善意帮助与非法干涉的界限;二是一般干涉与暴力干涉的界限。(3)是完全自愿,而不是勉强同意。当事人如果附加条件地予以同意,只会埋下不和的种子,给当事人的个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带来隐患。因此,应该是男女双方完全自愿。
在司法实践中,主要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认定男女双方是否完全自愿:(1)男女双方首先要有意思能力。它是指男女双方当事人有对结婚行为的性质和后果的理解力。精神病人在精神病发作期间和在无意识中所作出的同意结婚的意思表示为无效。(2)男女双方所作的同意结婚的意思表示必须真实。当事人中任何一方如是在父母或其他人的胁迫下作出同意结婚的意思表示,可以撤销。而且,在被欺诈的情况下作出的同意结婚的意思表示应该准用撤销的规定,可以撤销。(3)男女双方同意结婚的意思表示必须由本人在婚姻登记机关作出。结婚当事人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结婚登记,不能委托包括父母在内的他人代理。完全自愿的意思表示必须在婚姻登记机关进行是否符合结婚条件的审查时,向婚姻登记机关的工作人员作出。
2.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
任何一方是指拟与对方结婚的一方,包括男方,也包括女方。强迫是指采用暴力或以其他行为逼迫对方同意与自己结婚,包括胁迫、强制等。
3.不许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
第三者是指婚姻当事人之外的其他人,包括父母在内。干涉包括包办婚姻、买卖婚姻、借婚姻索取财物等违法行为。包办婚姻与买卖婚姻都是违法婚姻,两者均违反了婚姻自由的原则,违背了婚姻当事人的意愿。包办婚姻不一定是买卖婚姻,但买卖婚姻却一定是包办婚姻。在实践中,如果包办婚姻不是出于财产上的动机或目的,但包办者在客观上确实从中取得了大量财物的,则应认定为买卖婚姻。对买卖婚姻中的第三者所索取的财物,应当予以全部收缴。买卖婚姻不同于借婚姻索取财物。由于受盛行了两千年的聘娶婚的影响,目前我国一些地区仍保留了结婚时赠送彩礼的习俗,这不仅妨碍了婚姻自由原则的贯彻,也给婚姻当事人及其家庭的生活带来了一定的困难,因此,也是法律所禁止的违法行为。借婚姻索取财物与买卖婚姻的最大区别是,前者的男女双方在婚姻的决定权上,基本上是自主自愿的,因此,在处理时一般以批评教育的方式解决为宜。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精神,借婚姻关系索取的财物,离婚时,如结婚时间不长,或者因索要财物造成对方生活困难的,可酌情返还。另外,在认定和处理借婚姻索取财物的问题时,一定要将其与借婚姻诈骗钱财以及正常的馈赠礼品相区别,凡在主观上以骗取财物为目的而没有结婚意愿的,应根据具体情节以诈骗行为处理;凡以结婚为目的而赠送的礼品,应以民法中的赠与处理。
[适用须知]
1.结婚必须双方自愿的实质是双方当事人必须具有结婚的合意。所谓双方具有结婚的合意,是指当事人双方确立夫妻共同生活关系的意思表示真实一致。结婚是婚姻当事人双方的法律行为,基午人格独立和意思自治的原则,世界各国大多都把双方合意作为结婚必须具备的条件。我国《婚姻法》将其列为结婚的首要条件,这既是<宪法)的要求,也是《婚姻法》婚姻自由基本原则在结婚制度中的具体体现。本条的规定明确地阐述了法律在结婚制度中的鲜明立场,即法律要求结婚必须当事人双方完全自愿,排斥当事人一方对他方的强迫、排斥当事人父母或第三人的包办或干涉、排斥当事人非自愿的被迫同意。尽管法律并不排斥当事人的父母或第三人给予当事人意见或建议,但是,法律要求是否缔结婚姻、与谁缔结婚姻及何时缔结婚姻应当由当事人自行决定,任何人均不得干涉。
2.在实际生活中,由于受封建家长制及经济因素的影响,一些农村地区仍存在有包办、买卖婚姻的行为,严重地破坏了婚姻自由的原则,因此,除需进一步加强对婚姻自由原则的宣传教育外,还须加强对破坏婚姻自由行为的执法力度,切实保障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对一般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有关部门可视其情节和后果给予严肃的批评教育或必要的行政处分;对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应根据刑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刑事制裁。但是,由于此类情况的复杂性,对于包办婚姻、借婚姻索取财物而成立的婚姻不能一概以婚姻无效或可撤销加以对待。而应该根据具体情况妥善处理。
[相关规定]
《宪法》
第四十九条婚姻、家庭、母亲和儿童受国家的保护。
禁止破坏婚姻自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五十七条以暴力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犯前款罪,致使被害人死亡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款罪,告诉的才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一百零三条公民享有婚姻自主权,禁止买卖、包办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
第四十一条国家保护妇女的婚姻自主权。禁止干涉妇女的结婚、离婚自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
第十八条老年人的婚姻自由受法律的保护。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干涉老年人离婚、再婚及婚后的生活。
第四十七条暴力干涉老年人婚姻自由,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1984年8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