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实践是怎么处理婚约问题
婚约,又称订婚,是指男女双方以结婚为目的而作的事先约定。婚约一般具有以下特征:婚约须由将来欲结婚的男女双方订立;订立婚约的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订约双方不得有法定的结婚障碍;婚约为非要式行为,以口头、书面、仪式、交换信物等当事人认可的任何形式,都可视为婚约成立。
婚约作为一种民间习俗,在我市一些地区仍很流行,但我国法律并未规定婚约必须履行,婚约在法律上是不具有拘束力,婚约当事人的任何一方均不得以婚约为依据要求另一方同其结婚。对因解除婚约而产生的财物纠纷,应首先认定财物的性质。如果自愿赠与,一般不予返还,但如果价值较高,应酌情返还。对于借婚约进行买卖、包办婚姻,或借婚约索要、诈骗钱财的,是违法行为,应当返还。
第一、订婚不是结婚的必要程序和必备要件,法律对婚约既不提倡,也不禁止。
第二、男女自愿订婚者,听其自便,但必须是当事人双方合意,任何人不得强迫干涉,一切强迫包办的婚约一律无效。
第三、婚约不具有法律的约束力,只有双方完全自愿才能实际履行。法律对婚约不予保护,不强制履行。双方同意解除婚约的,可自行解除。一方要求解除婚约的,无须征得对方的同意,在作出意思表示之后,即可解除婚约。
第四、对因解除婚约而引起的财物纠纷,在处理时应根据双方交付财物的动机、目的以及财物的价额来判断财物的性质,从有利于促进社会安定团结,贯彻婚姻自由原则出发,区别不同情况,妥善处理:
(1)对以订婚为名诈骗钱财的,原则上应将诈骗所得财产归还受害人,构成诈骗罪的,还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2)对于以订婚为名,以赠送财物为手段,玩弄异性者,无论由何方提出接触婚约,其财产不予退还。
(3)对以结婚为目的而赠送的财产(包括订婚信物)价值较高的,应酌情返还,对婚约期间的无条件赠与,受赠人无返还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