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赠与出去的房子可以要回吗

来源: 网络 时间: 2019-04-03 阅读: 405次

赠与房产应该是关系非常好了,尤其在血浓于水的父子之间。然而,因为孩子不孝,父母不想把房子给他了怎么办?董先生夫妇最近就遇到这样的问题。

案例回顾:

300万给儿子买房要回时竟然称是自己压岁钱买的

2007年,在儿子小董20岁出头的时候,董先生夫妇拿了300多万,给儿子买房。当时他们以小董的名义跟房产公司签约,1年后,房子的产权登记在了儿子小董名下,他顺利拿到了房屋产权证。

虽然给儿子买了房,产权登记在他名下,但是董先生称,儿子曾出具说明,明确这套房子是父母的。不过,之后双方关系恶化,小董则口风一转,坚称房子产权登记在自己名下,理应属于自己。

房子本来就是买给儿子的,董先生夫妇也没打算要回来。不过,有了房子后,儿子经常不回家,他们也联系不上儿子。小董的态度,让董先生夫妇寒了心。于是,从2013年开始,3年间连续跟儿子打了几次官司。

对于父母再一次的起诉,小董辩称,父母想要撤销购房款的赠与,但已经超过了1年的诉讼时效,而购房款是自己从小到大的压岁钱、零花钱等,一直寄存在父母那里,由他们代为保管和理财增值。

归还房子后父母再给100多万儿子竟还要上诉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虽然小董称购房款是自己的压岁钱,但没有拿出相应的证据。董先生夫妇出资给儿子买房,应当认为是对子女的赠与。在双方协商解决纠纷过程中,小董言语出格,有悖中华民族尊老爱幼、孝敬父母的传统美德,对父母身心造成伤害。法院判决,小董败诉,偿还父母300多万的购房款。

一审判决下来后,小董曾跟父母达成和解协议。在和解协议中,董先生夫妇同意拿500多万回购小董的房子。也就是说,除去小董需要归还的300多万购房款,父母还要给小董100多万元,但房子得过户到董先生夫妇名下。

本以为事情告一段落,没想到小董并没有履行和解协议,而是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认为,双方为了这套价值不菲的房子,闹了3年,家庭关系极度恶化,法院支持了一审判决,驳回了小董的上诉。

赠与出去的房子可以要回吗?

虽然案例已经讲完了,小董最后还是要归还房子给父母,但是还是让大家觉得很可惜。毕竟父母要的不是房子,而是孩子的孝顺。当然,购房指南今天也不是来给大家讲亲情故事的,而是来普及下法律知识,赠与出去的房子可以要回吗?

律师答疑:

要回答这个问题首先要确认赠与的房子是否已经做了登记,如果已经登记为新的产权人,则以前的赠与关系已经注销,赠与的房屋不能收回。另外本案也具有一定的特殊性,由父母赠与子女的房产还另有规定,具体可以通过两个部分来解释。

问题一:赠与出去的房子可以要回吗?

已经赠与出去的房子能否要回来,首先需要看赠与的而房子是否已经做了登记,如果已经登记了,那么赠与的房子就不能收回;如果赠与的房屋并未进行登记,那么,双方可以到公证机关办理赠与撤销手续。

问题二,无论什么情况下都可以撤销赠与吗?

赠与的撤销包括任意撤销和法定撤销。

其中,关于赠与的任意撤销,《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赠与合同成立后,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赠与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思不再为赠与行为。这是赠与合同与其他有偿合同的显著区别。

但是《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了任意撤销的例外情况:“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赠与人不交付赠与的财产的,受赠人可以要求交付。”

赠与的法定撤销,是指赠与合同成立后,在具备法律规定的情形时,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继承人、法定代理人可以撤销赠与。

问题三:案例中董先生夫妇的情况,属于哪种撤销?

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二条规定,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才可以撤销赠与:

(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

(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董先生夫妇的情况,因小董对赠与人有赡养义务而不履行,已具备法定事由,属于法定撤销。

这种情况下,不论赠与合同以何种形式订立以至经过公证证明,不论赠与的财产是否已交付,也不论赠与是否属于社会公益和道德义务性质,享有撤销权的人均可以撤销赠与。

父母把房子过户给子女,视为赠与,如果要回,需要符合以下规定:第一百九十二条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问题四:还有哪些情况可以要回房产?

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三条规定,因受赠人的违法行为致使赠与人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可以撤销赠与。

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六个月内行使。

第一百九十四条撤销权人撤销赠与的,可以向受赠人要求返还赠与的财产。

第一百九十五条赠与人的经济状况显著恶化,严重影响其生产经营或者家庭生活的,可以不再履行赠与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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