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婚同居,时代的足迹
非婚同居包括任何不具有婚姻关系的当事人之间的男女同居关系。狭义的非婚同居仅指双方分别都不存在婚姻关系的当事人之间的男女同居关系。由于非婚同居现象的发生、发展不以人们的意志为转移,法律上单纯的禁止与放任已经需要改进。
20世纪60年代以前,非婚同居一直受到社会的抑制,后来,鉴于非婚同居现象的大量增加并呈现与日俱增的趋势,一些西方国家开始改变传统做法,在法律上对非婚同居进行调整。与婚姻关系的重要区别,正如美国最高法院所称:“别的契约既可以基于双方当事人的合意而予以变更、限制或扩大,也可以基于双方合意而免除,但婚姻则不能,婚姻关系一旦成立,法律就要予以干预,法律为当事人规定了各种各样的义务和责任”,两者的本质区别就在于是否存在国家或法律的干预。现实生活中,非婚同居的原因不一而足,但少了国家的干预与约束,多了自由意志成分这个原因,是不少人选择非婚同居这种生活方式的理由之一,至少从一个侧面反映了非婚同居现象的根源。
在非婚同居日益被人们自愿选择的今天,越来越多的相关纠纷也随之而来。非婚同居者不具备婚姻关系当事人的身份关系,他们的纠纷主要集中于财产权益方面。具体来说包括:共同财产权问题、继承权问题以及扶养请求权问题。根据我国目前的相关规定,非婚同居者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一般按共同共有处理,除非有证据证明为一方所有的财产;法律目前还不承认非婚同居者的遗产继承权;在扶养请求权方面,主要是依靠协商或人情道德来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