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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外同居奉子成婚 想离被法院驳回

来源: 网络 时间: 2019-03-24 阅读: 506次

案情:

李某和韩某曾在国外同一地方留学,并同居。2008年,韩某怀孕了,但在他们留学的地方不允许堕胎。于是,她和李某一起回国打算把孩子打掉。可他们回国时,已经怀孕三个多月了,就没有堕胎。当年夏天,两人在沈阳登记结婚了,不久生下孩子。之后,李某回到南方,韩某带着孩子留在沈阳。

2009年秋天,李某和韩某发生矛盾并签下一份离婚协议书,约定孩子由韩某抚养,李某在收到《离婚证书》后一次性支付十一万元,作为孩子的抚养费等。

2011年,李某在南方起诉要求离婚,但韩某提出管辖权异议。2012年初,李某在沈阳再次起诉到法院,称他与韩某感情破裂,不仅要求离婚,还要孩子的抚养权。

李某认为,他和韩某回国后没有在一起共同生活,婚前缺少了解,婚后又没有感情培养,签离婚协议后基本没有往来,他们之间的婚姻名存实亡,再维持下去对双方都是一种伤害。

法院认为感情没破裂驳回离婚诉讼

请求法院开庭审理此案时,韩某否认感情破裂的说法,称他们只是因为家人的关系有矛盾,不同意离婚。

为韩某提供法律援助的律师也提出,双方虽然长时间分居,但没有无法调和的矛盾,主要是没有处理好生活中的琐碎,缺乏有效的沟通,再加上赌气任性。他们应该共同给孩子营造一个温馨的家庭,让孩子健康快乐的成长。

法院审理此案认为,李某和韩某之间有较好的婚姻基础,虽有矛盾但尚未达到感情彻底破裂的程度,同时考虑到,二人的婚生子年龄尚小,需要父母的关怀,建议他们能在互谅互让,互相帮助的基础上改善夫妻关系,共同处理好家庭事务。

昨日,记者从沈阳市法律援助中心了解到,法院一审驳回李某想要离婚的诉讼请求。(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律师说法:感情是否破裂光说不行

李某称他与韩某感情破裂,韩某否认,法院也认为他们的感情没有彻底破裂,感情是否破裂该如何认定?

对此,律师表示,夫妻感情是否破裂,不是光说就行,而是要有足够的理由和证据来证明。感情是否破裂是法院衡量是否判决离婚的标准。

按照相关法律规定,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以下情形之一,会被认定为感情破裂:重婚或有配偶与他人同居的;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的;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来源:搜狐)

相关法律知识:

《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以下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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