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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居关系财产的处理

来源: 网络 时间: 2019-03-18 阅读: 434次

在法律实务工作中,遇到了大量的年轻人依照风俗置办婚礼后却没有办理婚姻登记手续的情况。当发生矛盾时,男女双方就同居期间的财产分割问题产生了诸多矛盾,本文结合现有法律法规就这一问题做一总结。

一、关于同居期间的财产的认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第10条规定:“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用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

《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十五条规定:“被宣告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当事人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按共同共有处理。但有证据证明为当事人一方所有的除外。”

虽然同居的双方当事人并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法律上也没有承认他们的事实婚姻关系,但是对于双方当事人来讲,他们在购置、处分财产的时候确实是以共同生活为目的,所以法律规定同居期间的财产由两人共同共有。

二、同居期间财产如何分割。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八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非法同居关系的案件,如涉及非婚生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问题,应一并予以解决。具体分割财产时,应照顾妇女、儿童的利益,考虑财产的实际情况和双方的过错程度,妥善分割”。

《婚姻法》第十二条规定,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

综上,可得出结论:

1、在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共同共有财产处理。

2、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各自继承或受赠取得的财产,应按个人所有的财产对待,一方与同居生活之前自愿赠送给对方的财物,按照赠与关系处理。

但是需要说明的是关于同居期间财产分割的问题,实践中还在讨论、争议之中,个案的处理结果还得结合具体案情判断。

建议当事人在同居中可以订立书面的财产约定书,同时搜集自己购买的用于共同生活物品的发票。最后建议但是人应当及时办理婚姻登记手续,保护自身合法的权益,以免造成不必要的诉讼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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