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同居关系的纠纷是否可以起诉
解除同居关系的纠纷应该如何处理,法院能否受理,同居关系的通常解释又是怎么样的呢。只要你好好阅读接下来文章的有关内容,希望你的问题能够迎刃而解。今天,若悠网小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你答疑解惑,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案例:
陈某与林某2001年7月自由恋爱,同年10月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即开始在一起同居生活。2003年6月双方关系开始恶化,常因一些生活琐事发生矛盾,争吵不断,同年10月份,林某回父母家居住,后再未与陈某联系,陈某多次寻找,林某一直避而不见,于是陈某于2004年6月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解除双方的同居关系,但法院不予受理。
点评:
本案涉及的法律问题主要是未婚同居感情不和时一方能否请求法院解除两人的同居关系?根据2004年4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一条规定:“当事人起诉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当事人请求解除的同居关系,属于婚姻法第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依法予以解除。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本案陈某与林某的情形不属于婚姻法所规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情形,也不是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陈某仅要求解除双方的非法同居关系,因此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是正确的。
同居关系
包括广义的同居关系和狭义的同居关系。广义的同居关系,是一种基于共同生活、居住而形成的关系。从这种含义理解的话,可以形成同居关系的情形很多,范围也很广。与自已同住的亲属、朋友、同学等,形成的都属于广义上的同居关系。狭义的同居关系,是被赋予了特定含义的同居,是两个异性者以性和爱为基础而共同生活、居住而形成的关系,且强调“夫妻”生活中的同居(性生活),即虽然不完全具备合法婚姻的构成要件,但在某些方面与婚姻关系又有些相似的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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