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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一方可否在非婚同居期间另一方死亡时继承遗产

来源: 网络 时间: 2019-04-02 阅读: 451次

另一方可否在非婚同居期间另一方死亡时继承遗产?下面若悠网小编就对此整理一些相关知识,希望对您有帮助。

另一方可否在非婚同居期间另一方死亡时继承遗产

《继承法》第十四条“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他们适当的遗产。”

案例

大陆籍张女士同澳洲人XX同居7年,一直没有办理结婚手续。同居期间,双方相处融洽关系亲密,张女士曾为XX怀孕并打胎过一次,邻居也皆认为双方是夫妻,同居期间的房租一直由XX支付,双方财产独立,张女士对于XX的个人财产状况并不知晓。

XX日常偶尔给张女士稍许生活费,张女士平时利用业余时间,辅导一些外国友人学习中文获得些报酬。

XX实际是一澳洲互联网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同时也是公司CEO,平日工作特别忙,周末几乎全部时间也都在加班,张女士对此毫无怨言,并承担起所有日常的生活杂务。

2014年7月某日晚间,XX突发脑溢血送医不治身亡,留下了其所持有的公司股权及一些存款,公司通知XX澳洲的妹妹前来处理后事,因XX对于自己的遗产,既没有遗嘱也没有针对张女士的遗赠协议,故对于XX所留遗产张女士有否继承权产生了争议。

针对张女士的情况,我国《婚姻法》在保护合法婚姻关系外,仅针对于非婚生子女的继承权,在相关条文中进行了确认保护,对于非婚的同居男女相互间的继承权并未提及。

对于张女士的继承问题,我国《继承法》第十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通过以上对《继承法》的主要继承条文的比对,张女士还是没有任何法定继承的权利。

张女士真的没有任何的遗产继承权利吗?

最终,我们找到了《继承法》第十四条“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他们适当的遗产。”张女士的状况应该可以适用该条后半段“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他们适当的遗产”。

注意:这里是“扶养”而不是“抚养”,查阅相关权威解释,法律意义上的“扶养”,是指夫妻双方、兄弟姐妹等同辈之间在物质和生活上的相互帮助;而抚养,主要是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等长辈对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等晚辈的抚育、教养。

虽然,张女士和XX不是夫妻关系仅仅是同居关系,但依据现有证据,张女士曾在同居期间,和XX怀过孩子并去医院打过胎,张女士医院的病历卡可以证明。同时XX所租住房屋的房东以及邻居也可证明,张女士和XX长期以夫妻名义居住在一起。即使双方因经济上的独立不能证明有过多的交集,但双方相互的扶助义务还是明确的事实存在,即XX支付房租、张女士负担日常的生活杂务。故,如果XX是中国公民,则张女士是有权利依据《继承法》第十三条继承到一定财产的。

但是,有一个问题出现了,我国《继承法》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为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的继承权,制定本法。”

XX不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张女士还能够继承到遗产吗?

立法者在制定法律的时候当然会考虑到例外的状况,针对于遗产继承中涉及外国人的部分,可依据《继承法》三十六条“中国公民继承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遗产或者继承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外国人的遗产,动产适用被继承人住所地法律,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外国人继承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遗产或者继承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中国公民的遗产,动产适用被继承人住所地法律,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与外国订有条约、协定的,按照条约、协定办理”。

同时《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四章继承“第三十一条法定继承,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经常居所地法律,但不动产法定继承,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第三十二条遗嘱方式,符合遗嘱人立遗嘱时或者死亡时经常居所地法律、国籍国法律或者遗嘱行为地法律的,遗嘱均为成立。第三十三条遗嘱效力,适用遗嘱人立遗嘱时或者死亡时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国籍国法律。第三十四条遗产管理等事项,适用遗产所在地法律。第三十五条无人继承遗产的归属,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遗产所在地法律。”

XX的银行存款以及公司股权在法律意义上都属于动产,根据以上相关法律规定,动产根据被继承人死亡时经常居住地的法律来继承,XX死亡时在中国居住超过5年,远远大于对外籍人士在中国长期居住认定的180天,故XX死亡时的居住地即为中国,由此应受《继承法》的规制。

张女士可依《继承法》第十四条“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他们适当的遗产。”来继承相应的份额。

现实中,在无遗嘱无遗赠协议下,针对于长期非婚同居期间一方突然去世,双方在一方生前互尽扶养义务,涉及遗产的继承权时,在世的一方,如果没有其他的特殊原因可以得到相应的财产状况下,很少会有想到用《继承法》第十四条来维护自己合法的正当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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