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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男方要求返还首饰彩礼可以吗?

来源: 网络 时间: 2019-04-06 阅读: 465次

婚约解除如何返还彩礼呢?相信这是很多人都不太了解的知识。彩礼,也就是聘礼,具有严格的针对性,仅仅是指按照当地习俗,男方在婚前给予女方一定数量的现金或财物,表示其欲与对方缔结婚姻的诚意,中国古代的法律将由此形成的婚姻称作“聘娶婚”。若悠网小编为您整理相关知识,希望能对您有所帮助。

一、解除婚约后是否有权请求返还彩礼

财物纠纷问题是婚约解除后婚约双方因彩礼、有关费用等财物发生的经常性问题,所述财物纠纷主要包含赠与物返还纠纷和有关费用的分担补偿问题。关于婚约解除后的财物纠纷问题主要是通常情况下的彩礼等赠与物返还问题,对其他问题(如买卖婚姻中的赠与物处理问题、因举办订婚仪式所发生费用补偿问题等)有关法律解释或民事政策规定的较为明确,在学术界和司法实践中都没有什么争议。

关于通常情况下的赠与物返还纠纷,笔者以为首先应确立两个原则。

一是只有价值较大或有一定特殊意义(如相片、信件等)的财物才可请求返还,对价值较小、比较零散的财物不得要求返还。

二是对一般的财物赠与视为附解除条件赠与,经一方请求返还,对方应予返还。对彩礼等婚约赠与物,司法实践中有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视为无偿赠与,婚约解除后赠与财物不得要求返还,另一种观点认为是附解除条件的赠与行为。所谓附解除条件的赠与行为,是指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赠与行为,在当事人所约定的条件不成就时仍保持其原有效力(赠与行为合法有效存在),当条件成就时,其效力便消灭,解除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赠与行为失去法律效力)。

婚约现象中的赠送彩礼等行为,实际上是预想将来婚约得到履行(男女双方正式结婚)、而以婚约的解除为解除条件的赠与行为,其中,婚约的解除是所附的条件,如果条件不成就(婚约未解除),那么赠与行为继续有效,彩礼等赠与物归受赠人所有,如果条件成就(婚约解除),赠与行为则失去法律效力,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当然解除,赠与财产应当恢复到订立婚约前的状态,赠与物应当返还给赠与人。

在我国婚约习俗中一方赠与对方彩礼等财物等行为,实际上迫于习俗的压力,为了婚姻的成立而作出,把彩礼等赠与物视为附解除条件的赠与既符合我国婚约习俗的实际情况,有利于维护当事人的合法财产权利、解决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同时也有利于减少借婚姻索取或骗取财物现象的发生。结合我国现有法律解释或民事政策中的有关规定,对婚约解除后的财物纠纷处理问题可作出以下规定。对于买卖婚姻性质的订婚收受的财物,属非法所得,应收缴国库。对以订婚为名诈骗钱财的,应将诈骗所得财物全部退还受害人。对于少数以订婚为名,以自愿赠送财物为手段,玩弄异性的人,其交付给对方的财物,按照无偿赠送财物对待,无论哪方提出解除婚约均不予以返还。通常情况下订婚中一方赠送给另一方的财物,经赠送人请求,受赠人应予返还,但该规定仅限于价值较大或有特殊意义的物品。对因举行订婚仪式而花费的钱财不得要求对方赔偿。

此外,民间许多地方仍部分沿袭传统的观念认为,男方首先提出解除婚约的,彩礼不得要求返还,女方提出解除婚约的应返还彩礼。这种规定是早期型婚约的观念,目的在于维护婚约的稳定和效力,法律不应支持。如果我们在处理婚约纠纷时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并参照上述意见,那么婚约财物纠纷处理就不会困难了。

二、彩礼返还条件有哪些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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