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还彩礼
彩礼,虽是旧时遗留下来的习俗,但现在在部分地区尤其是农村也常见。即订婚时,男方给女方的聘礼。彩礼的多少,根据女方的要求和男方的家庭条件等而确定。
男方给女方彩礼后,如果双方没有结婚,或虽然结婚但结婚时间不长又离婚,女方是否应该返还彩礼或返还多少,男方和女方常会有不同的看法。
事实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对此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具体如下:
第十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众所周知,男方按照农村习俗向女方给付彩礼的目的是结婚,如果事实上没有达到结婚的目的(即使按照民间的习俗举行了典礼),那么,女方就应返还相应的彩礼。在彩礼是否交付及交付多少上,如果彩礼的交付是在婚礼现场,男方要求返还彩礼,除了可以申请证人如媒人出庭作证等,也可以向法院提交或申请法院调取举行婚礼当天拍摄的录像资料。
既然男方给付女方彩礼,明显的是以结婚为条件而转移财产的所有权,是属于婚约彩礼性质的,非赠与行为。那么双方结婚后而没有稳定、连续地共同生活,此时女方也应适当予以返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