隐瞒婚姻事实收他人彩礼行为是否构成诈骗?
【案情】
原告艾某与被告刘某经人介绍相识,约定结婚彩礼4万元,先行给付20000元,当场经媒人将20000元交予被告母亲梁某手上,余款约定2007年12月结婚时付清。后刘某便独自外出务工,期间艾某通过银行汇给刘某3000元。2007年12月艾某按约定来到刘某家中,要求与刘某结婚,被告知刘某要到2008年4月才能回来结婚。因此事双方家人因婚事发生争执,后双方一直未见面。2010年年底艾某得知刘某已回家,并早已与他人结婚,于是艾某要求其归还彩礼,但刘某拒不归还,故艾某诉至法院要求刘某归还彩礼。法院在审理过程中查明,刘某于2004年12月与周某登记结婚,2007年12月21日起诉离婚,2008年5月正式二人离婚。2010年3月刘某再次与他人登记结婚。刘某与艾某相识并商谈结婚彩礼时,刘某还尚在婚姻期间,刘某刻意隐瞒了婚姻事实。
【分歧】
刘某隐瞒自己婚姻事实,经媒人介绍与艾某相识,以结婚为由索取彩礼23000元,后一直外出打工,拒绝与艾某见面,刘某尚在婚姻期间就开始与他人商谈婚姻,并接受对方已结婚为条件的彩礼,事情败露后并拒绝归还彩礼,对刘某的行为如何定性产了分歧。
第一种意见认为,刘某、艾某双方自愿订立婚约,给付了礼金23000元,刘某后与他人结婚,刘某应该返还艾某彩礼,刘某与艾某之间纠纷属于普通婚姻财产纠纷。
第二种意见认为,刘某及其母梁某故意隐瞒刘已婚的事实,由他人介绍认识原告艾某,以结婚为条件索要彩礼40000元,事情败露后,刘某拒不归还。刘某的行为构成了诈骗罪。
【分歧】
笔者赞同第二种处理意见,具体理由如下:
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婚姻诈骗是指以借婚姻索取财物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并构成犯罪的行为。从司法实践中来看,婚姻诈骗要构成犯罪,必须符合以下几方面的要求:首先行为人实施了欺诈的行为,即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其次,欺诈行为使对方产生了错误的认识。通过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法使对方做出错误的判断,处分自己的财产,使对方受损。再次,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即在婚姻关系成立之前,以婚姻为借口骗取对方财物。
刘某及其母梁某虽未虚构事实,但隐瞒了刘某的已婚事实,即刘某为有妇之夫,通过他人介绍与艾某认识,并以婚约为由向艾某索取彩礼40000元。刘某隐瞒自己婚姻事实的行为使得艾某误认为刘某是单身,并愿意与其结婚,因此,当场给付刘某彩礼20000元,后汇款3000元。刘某取得彩礼后独自一人便外出打工,期间艾某多次催促刘某返回结婚,但刘某一值找借口拖延。刘某多次找借口拖延婚期的行为,表现出其并不愿意和艾某结婚。
从刘某的一系列行为出发,并看不出刘某有与艾某结婚的真实意思表示,刘某接受艾某的彩礼后便立即外出务工,且一直未归再与艾某会面。整个过程中,刘某有两次隐瞒事实真相的行为,第一次是隐瞒自己婚姻的事实,通过媒人介绍认识艾某,并表示同意与艾某结婚,索得彩礼23000元。第二次是在与艾某婚约尚未解除期间,瞒着艾某与他人登记结婚。本案中刘某两次隐瞒婚姻事实的行为充分反映刘某诈骗的故意,并使艾某信以为真,给付彩礼。其与他人结婚的事实被艾某发现后,面对归还彩礼的请求,刘某无正当理由拒不归还,且抵赖说并未受到艾某的彩礼23000元。结婚事实败露后抵赖拒不归还彩礼的行为,充分反映了刘某以结婚为借口非法占有钱财的目的。本案中被告刘某的行为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
本案区别于普通的婚约财产纠纷,刘某与艾某并未结婚,且刘某在收到彩礼后就外出务工,婚约期间两人再未见面,直到刘某已经和他人登记结婚。因此,笔者认为刘某的行为构成诈骗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