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时怎样处理彩礼返还请求
综上所述,离婚时,尽管结婚时间不长,但确已共同糊口的,当事人要求返还彩礼没有法律依据,人民法院应当不予支持。纵使自由裁量,也当在第19条“可酌情返还”的基础上,再“可酌情返还”。
最后,确未共同糊口的,离异时对彩礼返还哀求“应予支持”。对于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糊口的,或者因接收财物造成对方糊口难题的,人民法院不应酌情返还,而是“应予支持”,这也是基于给付彩礼的根本目的未达到,而对给付者返还哀求权的加强救济。融合该变化,上述一步步吸纳新内容的第19条,就进一步定位到“按照习俗收取对方彩礼的,离婚时,如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糊口的,或者因接收财物造成对方糊口难题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当事人的返还哀求。”如斯,当然确定性地推论出“如结婚时间不长但确已共同糊口的,不合用‘人民法院应当支持’的划定”。
第四,“结婚时间不长”以“确未共同糊口”取代。确未共同糊口,依据一般社会心理,当然被以为包括“结婚时间不长”和“结婚时间较长”等情形。依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10条,对于收取的彩礼在确未共同糊口的情形下,即使结婚时间较长,符正当定情节时也应返还。而返还哀求,应以双方离婚为前提,即至少知足“双方办理(过)结婚登记手续”。由此,第19条进一步推进为:“按照习俗收取对方彩礼的,离婚时,如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糊口的,或者因接收财物造成对方糊口难题的,可酌情返还。”
再次,“结婚时间不长”排除“确已共同糊口的”情形。第19条中的“结婚时间不长”包括“确未共同糊口的”和“确已共同糊口的”两种情形,对于离婚确已共同糊口的,依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10条,其返还彩礼的哀求应不予支持。所以,第10条将第19条的“结婚时间不长”限定为“结婚时间不长且确未共同糊口的”;如斯,第19条又更新为:“按照习俗收取对方彩礼的,离婚时,如结婚时间不长且确未共同糊口的,或者因接收财物造成对方糊口难题的,可酌情返还。”如结婚时间不长但确已共同糊口的,不合用‘可酌情返还’的划定。”
其次,索取与否的争议被“按照习俗给付彩礼”吸收。司法解释(二)第10条在推断方式上摒弃了“以索取与否等界限判决返还彩礼与否及返还多少”的方法。采纳这种处断办法,《离婚案件若干意见》第19条在上段至多酌情返还推论的基础上,就天然修正为:“按照习俗收取对方彩礼的,离婚时,如结婚时间不长,或者因接收财物造成对方糊口难题的,可酌情返还。”
首先,收取男方彩礼,离婚时至多酌情返还。在法益上,“索取”侵害他人权益,而“赠与”出于他人自愿,故依据《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题目的若干详细意见》第19条划定,可以得出这样的真命题:“彩礼不管是索取仍是赠与,离婚时,如结婚时间不长,或者因受领财物造成对方糊口难题的,至多酌情返还。”对无证据充分证实索取彩礼的,应认定为“索取”的主张不成立,可按赠与处理,即参照赠与处理。即:如是索取,酌情返还;如按赠与,不予返还。对取得财物的性质是索取仍是赠与难以认定的,如法院”反其道而行之”,“可按索取处理”,则女方在离婚时也至多“可酌情返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