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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婚彩礼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来源: 网络 时间: 2019-04-11 阅读: 394次

案情介绍

2005年2月14日,王先生按照当地习俗在婚前给付了10万元彩礼给张女士父母。张女士父母收到彩礼之后,又将彩礼10万元转账到了张女士的个人账户名下。2005年2月17日,王先生和张女士登记结婚。结婚后双方开始共同生活,由于婚前缺乏了解,婚后各种矛盾开始涌现。2006年8月12日,王先生和张女士因言语失和发生争吵,王先生要求与张女士离婚并返还10万元彩礼,张女士不同意离婚也不同意返还彩礼。双方协商无果,王先生遂向人民法院起诉,王先生认为张女士名下彩礼10万元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因此,王先生的诉讼请求为:

一、与王女士离婚;

二、请求分割张女士的彩礼10万元。

法院裁判

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夫妻感情尚未破裂,双方仍有和好可能,遂判决驳回了王先生的诉讼请求。

律师分析

西周时确立并为历朝所沿袭的"六礼"婚姻制度,是"彩礼"习俗的来源。男方送彩礼之后,男女婚约正式缔结,女方一般不得反悔。若女方反悔则要将彩礼退还男方的。若男方反悔则彩礼一般不退。目前婚前给付彩礼的现象在我国还相当盛行,很多地方仍把订婚作为结婚的前置程序,婚前给付彩礼已经形成了一种约定俗成的习惯。

彩礼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判断彩礼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关键是要看给付彩礼的时间,如果彩礼是婚前给付的,则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如果彩礼婚后给付的,则应当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由于结婚彩礼通常情况下是指结婚前男方给女方的聘礼或礼金,具有赠与性质,通常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首先,彩礼带有以缔结婚姻为目的的赠予性质,接受彩礼本身就蕴涵着对方答应结婚。双方缔结婚姻关系,目的达到,这种赠与行为就有效存在,彩礼归受赠人所有。

其次,《婚姻法》第十七条明确规定了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才可能是夫妻共同财产,而彩礼一般是婚前所得,根据《婚姻法》第十八条的规定,一方的婚前财产或者是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属于夫妻个人财产。

本案中,由于王先生给付彩礼的时间为婚前,10万元彩礼应当属于张女士的个人财产。即使本案人民法院准予离婚,王先生主张分割10万元彩礼的诉讼请求也不会得到人民法院的支持。

什么情况下应当返还彩礼?

伴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生活水平的提高,订婚的彩礼也在不断提高,小到金银首饰,大到上万元的现金、汽车、住房等。一旦双方最终不能缔结婚姻,则彩礼的处置问题往往引发纠纷,诉诸法院的案件也逐渐增多。

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正式以司法解释的形式对于彩礼纠纷问题如何处理作出明确规定。《婚姻法》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此条件的规定,标志着人民法院正式以司法解释的形式对于彩礼纠纷问题如何处理作出明确规定。即只有符合该条规定的几种情形,才能返还彩礼。值得注意的是,该条未规定返还彩礼是否以女方有过错为条件,因此通常而言就应理解为不需要认定女方具有过错。

本案中,王先生给付彩礼之后,已经与张女士登记结婚并共同生活,王先生给付彩礼后也未导致生活困难,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返还彩礼情形。因此,王先生既不能要求返还彩礼,也不能以夫妻共同财产为由要求分割彩礼。

如何理解“生活困难”?

《婚姻法》解释(二)第十条第(三)项规定“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是返还彩礼的一个条件。

《婚姻法》解释(一)第二十七条对“生活困难”的含义作出了这样的解释:“婚姻法第四十二条所称‘生活困难’,是指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据此,“生活困难”应当是指绝对困难,而不是相对困难。《婚姻法》解释(二)第十条中的“生活困难”的理解也应当与上述解释一致。即所谓绝对困难是实实在在的困难,是因为给付彩礼后,造成其生活靠自己的力量已经无法维持当地最基本的生活水平,而不是与给付彩礼之前相比,财产受到损失,相对于原来的生活条件比较困难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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