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后购置的金银首饰离婚怎么处理
导读:妻子婚后花重金买首饰,丈夫提出离婚,但这些金银首饰如何处理,却成了难题。根据《婚姻法》规定“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属夫妻一方的财产。难道这些用夫妻财产购买的个人使用的金银首饰就是个人财产吗?其实,在司法实践中,婚后购置的贵重首饰,虽属个人使用,但人身依附性并不强烈,也应视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配。
案情:
陈伟说,2001年,他与家住新洲徐古镇的初中同学李小丽结婚。1年后,因经济压力陈伟去广州打工,所有收入均寄回家中给妻子保管。妻子李小丽爱漂亮,几年下来买下总价值3万多元的首饰。
今年5月,陈伟回家发现家中几乎没有存款,询问后才知,原来妻子把大部分积蓄买了首饰。为此,陈伟与妻子发生争吵,此后两人关系一直不和,并决定协议离婚。
陈伟说,家里值钱的东西不多,他希望能和李小丽平分这些首饰,但李小丽却认为这些首饰是她的个人财产,夫妻俩为此争执不下。(文中当事人为化名)
【律师观点】
根据《婚姻法》规定“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属夫妻一方的财产。”这些首饰中李小丽“专用的生活用品”,即一些最经常使用,价值不高的首饰,可作为李小丽的个人财产予以尊重。
但同时“专用的生活用品”的价值主要体现在其人身依附性上,具有排他性。判断它的依据是,他人在使用这些物品时,无法体现物品的主要价值。
因此,在司法实践中,婚后购置的贵重首饰,价值较大的图书资料以及摩托车、拖拉机、汽车等生活、生产资料,虽属个人使用,但人身依附性并不强烈,也应视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