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法律 > 婚姻

法院认定彩礼与陪嫁物品法律性质不同

来源: 网络 时间: 2019-03-28 阅读: 515次

在结婚的时候,男方家需要给彩礼到女方家,而女方嫁到男方家的时候,则需要附带一些陪嫁物品。这样一来一回,其实最终的受益者还是男方家。那么,法院认定彩礼与陪嫁物品法律性质不同吗?若悠网小编给你提供一些意见。

法院认定彩礼与陪嫁物品法律性质相同吗?

对于彩礼,我国法律认为在以下情况下男方请求返还彩礼的,法院应支持:

1、给付彩礼后,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2、给付彩礼后,双方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但没有共同生活的,而后双方又离婚的;

3、给付彩礼后,双方办理了结婚登记,但导致给付彩礼人生活困难的,而后双方又离婚的。

对于陪送嫁妆,我国婚姻法认为此时赠与行为,分一下几种情形:

1、在婚姻登记前的嫁妆,应认定为是女方家人对女方的婚前个人赠与,属女方个人财产,若离婚的仍是女方个人财产;

2、在婚姻登记后陪送的嫁妆,女方家人若未明确是对某方的个人赠与,则认为是对夫妻的赠与,属夫妻共同财产;

3、对于婚后赠与,男女双方可约定各归所有,或共有。

发生彩礼纠纷怎么处理

对因婚约解除或恋爱终止引起的彩礼纠纷的处理,《婚姻法》未作规定。2003年12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河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第一种情形在我国广大农村及偏远地区大量存在,第二种情形极少,第三种情形应是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绝对困难,具体到个案,应以是否纳入“低保”为标准。该解释虽然没有概括应当返还彩礼的所有情形,但在法律上肯定了在一定条件下,收受的彩礼应当返还。

法院认定彩礼与陪嫁物品法律性质相同吗?如果在离婚的时候对彩礼、陪嫁物品等等发生了争议,应该要根据法律的规定来及时合法处理。面对法院认定彩礼与陪嫁物品的法律性质不同的情况,建议您及时寻求若悠网律师的的帮助。

文章来源网络,版权归属原作者,未注明作者均因传阅太多无从查证。本站为公益性非盈利网站,在本网转载其他媒体稿件是为传播更多的信息,此类稿件不代表本网观点。如果本网转载的稿件涉及您的版权、名益权等问题,请尽快与我们联系,我们将第一时间处理!投诉邮箱:tousu@ruoyo.com

本页标题:法院认定彩礼与陪嫁物品法律性质不同

本页地址:https://www.ruoyo.com/falv/hunyin/237193.html

若悠回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