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现行婚姻法对结婚条件做出了怎样的规定
核心内容:本文详细介绍和解读了婚姻法对结婚条件的规定,包括了必备要件和禁止要件两个方面。结婚条件主要是男女双方完全自愿、必须达到法定婚龄以及禁止一定范围的亲属结婚。新婚姻法的出台让大家对结婚条件的规定异常关注,今天由若悠网小编为大家介绍结婚条件的相关知识。
我国现行婚姻法对结婚条件的规定:
(一)结婚的必备要件
结婚的必备要件,是指当事人在结婚时必须具备的条件。我国现行婚姻法规定,其要件有二,即男女双方完全自愿,达到法定婚龄。
1、男女双方完全自愿
结婚合意,是当代社会各国结婚立法上的通例,它反映了近、现代以个人为本位的结婚制度的本质。
婚姻法第五条规定:“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这一规定是婚姻自由原则在结婚制度中的具体体现,是通过法律将结婚决定权完全赋予当事者本人。实践中如何认定当事人的合意?须符合以下条件:
(1)男女双方要有表示结婚意愿的行为能力。
(2)男女双方同意结婚的意思表示必须真实。
(3)男女双方同意结婚的意思表示的作出必须符合法定形式。
2、必须达到法定婚龄
法定婚龄是法律规定的最低的结婚年龄。也就是说人们达到法定年龄才能结婚,未达到法定婚龄就结婚是违法的。而到了法定婚龄是否结婚,则由当事人自己决定。
婚姻法第6条规定:“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22周岁,女不得早于20周岁。晚婚晚育应予鼓励”。
法律对结婚年龄进行规定,也是许多国家立法上的通例,法定婚龄的确定,均受两个因素的影响。一是自然因素,即人们的生理和心理的发育状况和成熟程度,这一点受地理环境和气候的影响很大。二是社会因素,即一定的生产方式以及与之相适应的社会条件,如政治、经济、人口状况、道德、宗教和风俗习惯等。奴隶社会、封建社会的农业经济,就实行早婚政策,婚龄普遍较低。
我国现行婚姻法针对我国人口的过速增长已制约了经济的增长,为了适应经济的发展,必须控制人口的增长。故规定了略高的婚龄,并提倡晚婚晚育。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15条规定“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不得允许或者迫使未成年人结婚,不得为未成年人订立婚约”。这对执行法定婚龄,预防早婚,特别是预防未成年人的早婚提供了法律保障。
虽然法定婚龄只是最低的结婚年龄,不是必须结婚的年龄,但只要当事人达到法定婚龄,也符合其他结婚的条件,当他们申请结婚登记时,就应当予登记。
(二)结婚的禁止要件
结婚的禁止要件,是指人们在结婚时必须排除的条件,是婚姻的障碍。这是从消极方面来规定的,故又称消极要件。我国现行婚姻法从三个方面对此作了规定。
1、禁止重婚
重婚是违反一夫一妻制的行为。我国法律要求婚姻是一男一女的结合,已有配偶的男女在配偶死亡或双方离婚前都不得再行结婚。已有配偶又再行与其他异性结婚或以夫妻名义公开同居生活的行为是重婚行为。所以,我国法律禁止重婚要求申请结婚的男女必须没有存续着的婚姻关系。重婚不仅是违反婚姻家庭法的行为,而且也是违反刑法的行为。禁止重婚也是大多数国家的立法通例。
2、禁止一定范围的亲属结婚
禁婚亲是指禁止结婚的一定范围的亲属。其立法依据主要有两点:一是基于优生学上的要求。二是基于伦理道德的要求。一定范围的亲属关系结婚,尤其是近亲间的通婚,往往被认为有悖婚姻伦理,难以被人们所接受。有的国家禁止一定范围的姻亲结婚,主要就是伦理观念的作用,与优生没有关系。
世界各国对禁婚亲都有所规定,但受各国文化传统和风俗习惯不同的影响,禁婚亲的范围也不一样。直系血亲禁止结婚,是各国立法的通例,旁系血亲间的禁止结婚各国规定的范围宽窄不一。如有禁止二亲等、三亲等、四亲等的旁系血亲结婚。此外,许多国家的法律对姻亲的通婚也有一定的限制。禁止直系姻亲间的通婚的法律较为普遍,旁系姻亲的禁婚,多以二亲等、三亲等为限。
中国古代实行宗族外婚制,长期奉行“同姓不婚”的原则。但是,除个别时期外,并不禁止异姓平辈近亲结婚,中表婚(我国古代把姨的儿子叫做内兄弟,内即中;把姑的儿子叫做外兄弟,外即表。)在历史上长期流行。我国现行婚姻法第7条第一项规定“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禁止结婚”。这一禁止结婚的血亲关系是否适用于法律拟制血亲婚姻法对此没有明确的规定和司法解释,在实践中,法律拟制直系血亲一般禁止结婚。至于拟制旁系血亲并没有上述考虑,实践中只要他们没有法律禁止结婚的血缘关系,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一般没有结婚的限制。姻亲间能否通婚,我国法律没有规定,可见,就我国目前来说,姻亲在法律上是可以结婚的。
3、禁止患有一定疾病的人结婚
或规定某种特定的疾病是婚姻无效或得以撤销的原因,是出于保护当事人和他人的权益及维护社会利益的需要。综观外国的有关法律,禁止结婚的疾病可分为两类:一是严重的精神方面的疾病,如先天性痴呆、精神病、精神耗弱等。患这类疾病的人通常是无行为能力人,且在结婚后有将精神方面的疾病遗传给后代的可能。二是重大不治且有传染性或遗传性的身体方面的疾病,患者结婚会严重危害他方和后代的健康。此外,有些国家还规定,有生理缺陷而不能为性行为者,禁止结婚。其立法理由显然是以婚姻的自然属性为依据。
我国现行婚姻法第7条第二项规定:“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禁止结婚。这一规定是对禁止结婚的疾病作概括性的规定。50年、80年的婚姻法是例示性与概括性相结合的立法模式,从多项例示至一项例示到现在的概括性的规定,这反映了我国医疗水平的提高及人们对身体残疾及疾病认识的提高。
那什么是“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在认识时必须要有充分的科学的依据。为执行这一条款,有必要实行婚前健康检查制度。1994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对婚前健康检查作了明确的规定。婚前医学检查的内容包括:严重遗传性疾病、指定传染病和有关精神病。指定传染病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规定的爱滋病、淋病、梅毒、麻风病以及医学上认为影响结婚和生育的其他传染病。严重遗传性疾病是指由于遗传因素先天形成,患者全部或者部分丧失自主生活能力,后代再现的风险高,医学上认为不宜生育的遗传性疾病。有关精神病是指精神分裂症、躁狂抑郁型精神病以及其他重型精神病。经婚前医学检查,指定传染病患者在传染期内或有关精神病患者在发病期内的,应暂缓结婚;患有不宜生育的严重遗传性疾病的当事人,经医师说明情况及双方同意,采取长效避孕措施或结扎手术不生育的,方可结婚,但婚姻法禁止者例外。
除此之外,外国的立法中还有一些关于结婚障碍的规定是我国法律没有的。如未成年人结婚须得其法定代理人的同意。禁止相奸者结婚。禁止离婚或丧偶的女子在法定待婚期内结婚,其目的在于防止血统关系的混乱,便于对该女子所怀胎儿的生父的确认,有利于保护新生儿的权益。还有就是禁止监护人与被监护人结婚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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