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公司的合同可不可以直接起诉总公司
一、分公司的合同可不可以直接起诉总公司
分公司签的合同能直接告总公司。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实质上,总公司与分公司之间是代理的法律关系,分公司是总公司的代理人。
《公司法》第十四条
公司可不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公司可不可以设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二、总公司签订合同能以分公司为原告的
总公司签订合同不能以分公司为原告。
分公司没有经过总公司授权的情况下签订合同,总公司应当作为原告,分公司作为被告。分公司虽然不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但是依照法律的规定进行登记,取得了营业执照,具备了经营经格,可不可以以自己的名义签订经济合同,此时可不可以以总公司和分公司为共同被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十条
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其他组织是指合法成立、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财产,但又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组织,包括:
(1)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私营独资企业、合伙组织;
(2)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合伙型联营企业;
(3)依法登记领取我国营业执照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
(4)经民政部门核准登记领取社会团体登记证的社会团体;
(5)法人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
(6)中国人民银行、各专业银行设在各地的分支机构;
(7)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设在各地的分支机构;
(8)经核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乡镇、街道、村办企业;
(9)符合本条规定条件的其他组织。
三、分公司可不可以作为合同的主体的
分公司可不可以作为合同的主体。分公司成为单独合同主体的前提是该分公司有在工商部门注册的营业执照,可不可以独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且如果是特殊行业,如建筑类行业的话,还需要有符合该行业的资质才可不可以的。如分公司无相关资质,则可能存在违反国家强制性法律规定,导致合同无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十条
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其他组织是指合法成立、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财产,但又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组织,包括:
(1)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私营独资企业、合伙组织;
(2)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合伙型联营企业;
(3)依法登记领取我国营业执照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
(4)经民政部门核准登记领取社会团体登记证的社会团体;
(5)法人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
(6)中国人民银行、各专业银行设在各地的分支机构;
(7)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设在各地的分支机构;
(8)经核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乡镇、街道、村办企业;
(9)符合本条规定条件的其他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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