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变更的三种情形
一、合同变更的三种情形
合同变更的情形具体包括以下三种:
(一)由合同性质和内容决定当事人一方可变更合同;
(二)当事人双方经协商同意,并且不因此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三)由于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的全部义务不能履行。
《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三条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
二、合同可撤销的情形
合同可撤销的情形:
1、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2、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3、第三人实施欺诈行为,使一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欺诈行为的,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4、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5、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6、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与他人订立合同,其法定代理人未追认的,与之订立合同的善意相对人有撤销合同的权利。
7、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合同。但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能撤销。
8、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订立合同,被代理人未追认的,善意相对人有撤销合同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条
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
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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