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缔约过失责任性质是什么?
缔约过失责任作为一种新的民事责任制度,从其产生以来备受国家理论界、司法界的重视,探究缔约过失责任的性质,对于对于准确把握缔约过失责任的概念有重要意义,也是探讨缔约过失责任的基础,本节将从两个方面讨论缔约过失责任的性质。
(一)、缔约过失责任应成为独立的民事责任缔约过失应否成为一种独立的债的发生根据,理论界和实务界的看法不仅相同,存在较大争议,当前请求权基础的种类有不当得利、无因管理、侵权行为和违约等,由于缔约过失与违上述几种请求权基础的区别较为显然。
缔约过失责任可以归入侵权责任,其理由是缔约过失与侵权行为都都以损害赔偿为内容,以过错为构成要件,都违反法定义务,具有许多相似之处。
所以,缔约过失责任归入侵权责任符合民法规则体系化的要求,不仅便于实践操作,而且有理论上的依据,希望建立和谐统一的责任制度。
但是合同缔约过失责任与侵权责任还是存在许多区别,首先,缔约过失责任与侵权责任在性质上和发生领域上有着较大的差异。
二者虽然均为法定义务,侵权行为所违反的是一般注意义务,缔约过失所违反的先合同义务;
其次,二者的归责原则和责任形式有很大不同。
缔约过失责任的归责原则仅适用过错责任原则,而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较多,除了最为常见的过错责任原则外,还有公平原则、无过错原则等。
(二)、缔约过失责任的法理基础是诚实信用原则和公序良俗原则对于缔约过失责任的法理基础,存在以下几个方面:
1、法律规定缔约过失责任的基础源于法律的直接规定,缔约过失责任是一种法律直接规定的债,信赖利益赔偿的请求权应为法律特别规定;
2、法律行为当事人在契约过程中的磋商行为从合同法的规定看,已构成了一种法律行为,且受合同法保护,当事人后来订立的契约是缔约过失责任的法律基础,这种法律基础并不是虚无的,而是对双方都有约束,违反此法律关系就要承担相应的缔约过失责任。
3、侵权行为缔约过失从其本身上看会给他方造成损害,从这个角度上去看,缔约过失责任应按侵权责任处理,其主要理由是它符合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更重要的是,其也违反了不得侵害他人的义务。
4、诚信原则违反缔约过失责任是对诚信原则违反的结果,其对主体内心的真意的规范能力较差,因而一般适用外化于民事主体意思行为,缔约过失责任除了主要源于诚实信用原则外,还违反了其它的一些原则,如公序良俗原则。
综上所述,当事人为订立合同在协商之际,已由一般的普通关系进入特殊联系关系,相互之间建立了一种特殊的信赖关系,尽管此时合同尚未成立,仍然在当事人之间产生了互相协助、照顾、保护、通知、诚实等附随义务,合同缔约过失责任之所以被追究,其内在目的是为了平衡缔约双方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