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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欺诈的构成要件是什么?

来源: 网络 时间: 2020-06-30 阅读: 727次

劳动合同欺诈的构成要件是什么?

欺诈是一种故意的违法行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68条规定:“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欺诈行为。”根据上述司法解释,欺诈具有如下构成要件:

(一)存在欺诈故意

故意是当事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损害结果而希望或放任该结果发生的一种主观心态,分为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欺诈乃故意欺骗他人,使其陷于错误判断,并基于此错误判断而为意思表示之行为。

(二)具有欺诈行为

欺诈行为是对民事行为有关的重要事实故意所作的虚假陈述,它通常表现为以下情形:

1,虚构事实。所谓虚构事实,就是捏造根本不存在的事物,将其说成客观事实,以此欺骗对方,即所谓的无中生有。如用人单位隐瞒或捏造了本单位的相关信息,使求职者误认为是劳动法的适格主体而与之订立了劳动合同的情形。

2,歪曲事实。歪曲事实是故意改变客观事实,对其作虚假陈述。如用人单位没有主动将其生产经营状况已陷入窘境的情况告知劳动者的情形。

3,隐瞒事实。即明知事实真相,但为使他人陷于错误而有意隐瞒,使他人因受蒙蔽而作出有瑕疵的意思表示。

4,存在告知义务时的将错就错。如果行为人不存在说明义务,只是表意人因自己判断错误而为意思表示,并且因此受有重大不利益,则为误解,不构成欺诈。

(三)表意人因欺诈陷入错误

(四)表意人因错误而为意思表示

我国《劳动法》第十八条对采取欺诈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规定为无效的劳动合同,并将确认合同效力的权力赋予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法院。《劳动法》九十七条规定,由于用人单位的原因订立的无效合同,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劳动合同欺诈的构成要件主要就是心态和行为都存在故意欺诈、隐瞒和虚构,通过欺诈手段使对方签订劳动合同。公司欺诈员工可申请赔偿,员工若因此给公司造成损失同样需要担责,对个人名誉和以后就业也会有影响,因此无论公司还是劳动者都应该坦诚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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