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期买卖合同合同解除条件?
一、分期买卖合同合同解除条件?
分期付款合同是建立在卖方对买方信任的前提下的一种购买合同,如果买方未支付的到期价款的金额达到全部价款的五分之一的,意味着买方的资信能力不足以被信任,这时候卖方可以要求买方支付全部价款或者解除合同。
二、我国合同法第一百六十七条规定:
“分期付款的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款的金额达到全部价款的五分之一的,出卖人可以要求买受人支付全部价款或者解除合同。出卖人解除合同的,可以向买受人要求支付该标的物的使用费。”在司法实践中,对该条有两种不同的理解:
第一种理解认为,出卖人可以要求支付全部价款或者解除合同的条件是,买受人没有支付的到期价款金额达到全部价款的五分之一;
第二种理解认为,出卖人可以要求支付全部价款或者解除合同的条件是,买受人已支付的总价款没有达到全部价款的五分之一。
首先,合同法第一百六十七条是针对分期付款买卖合同而确立的,制定本条的立足点是对分期付款行为进行规范。分期付款合同实质上是一种赊销合同,即出卖人为了促销,与买受人约定将本应一次性支付的价款让买受人分期支付。
但在实际交易中,往往出现买受人取走货物后不按照约定的期限和份额付款的情况。为遏制这一违约行为的发生,维护出卖人的权益,合同法专门规定,对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款的金额达到货物总价款的一定比例时,赋予出卖人要求支付全部价款或解除合同的权利。因此,合同法制定本条的立足点是“分期付款行为”,规范的是“未支付的价款”数额,并不是要对买受人已支付的价款总额进行规范。
其次,将第一百六十七条作第二种理解不符合通常语言表述规范。从该条的表述来看,一般人都可以作出第一种理解,即该条是对“未支付的到期价款”进行规范。尽管从该条的规定也可以作出第二种理解,但第二种理解的更合适的表述应当是:“分期付款的买受人已支付的到期价款的金额未达到全部价款的五分之一的,出卖人可以要求买受人支付全部价款或者解除合同。”
现在房价涨幅的速度明显高于升职加薪的速度,为了在城市里安家生活,好多年轻人都会选择贷款买车、买房了、买家电,现在分期还款的现象非常普遍,只要你有良好的资信,就可以在最大限度内享受提前消费带来的便捷和舒适。不过还是要量力而行,才能生活的更加从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