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法律 > 合同

新东家不与内退员工签合同是否属于违法行为

来源: 网络 时间: 2019-04-02 阅读: 469次

内退人员李某从08年开始就在一家汽车公司上班,但是新公司一直未与其签订劳动合同。李某觉得这种非正常劳动关系对自己不利,于是多次要求新公司与自己签合同,但是多次交涉未果,最终只好通过提起仲裁来实现自己的目的。

李某原在潍坊市一家机械公司工作,2008年年底从单位内退,2009年5月起到一家汽车制造公司从事技术工作。公司一直没有与李某订立劳动合同,李某感觉公司不签合同自己的权益得不到保护,多次向公司交涉要求订立劳动合同,但始终未果。今年10月,李某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要求机械公司支付2009年6月至2010年4月的未订立劳动合同双倍工资16500元。

仲裁庭审中,机械公司提出李某系内退职工,双方之间是雇佣关系,公司没有义务与李某订立劳动合同。仲裁委审理后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8条规定,企业停薪留职人员、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内退人员、下岗待岗人员以及企业经营性停产放长假人员,因与新的用人单位发生用工争议,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动关系处理。李某作为内退职工由原单位为其按月发放工资,但并没有办理正式的退休手续,未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李某仍然是劳动法意义上的适格劳动者。因此,机械公司与李某之间形成了劳动关系,而非雇佣关系。经多次调解无效,仲裁委裁决机械公司支付李某未订立劳动合同双倍工资16500元。

文章来源网络,版权归属原作者,未注明作者均因传阅太多无从查证。本站为公益性非盈利网站,在本网转载其他媒体稿件是为传播更多的信息,此类稿件不代表本网观点。如果本网转载的稿件涉及您的版权、名益权等问题,请尽快与我们联系,我们将第一时间处理!投诉邮箱:tousu@ruoyo.com

本页标题:新东家不与内退员工签合同是否属于违法行为

本页地址:https://www.ruoyo.com/falv/hetong/232486.html

若悠回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