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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租人不搬公证提存是如何的

来源: 网络 时间: 2019-03-26 阅读: 484次

提存制度的诞生是为了消灭债务产生的,这种债务一般是由于债权人的原因造成债务不能顺利履行,例如债权人无故拒绝债务人偿还债务的标的物等原因。那么承租人不搬公证提存是如何的?下面由若悠网小编通过案例为读者进行解答。

承租人不搬公证提存是如何的

如果在出租人无故拒收租金从而要求承租人搬走的,承租人可以对租金进行提存从而履行租约。

【案例】

甲广告公司和乙物业公司签订了为期两年的房屋租赁合同。按照合同约定,租金每年10万元,提前一个月交清,合同履行一年来一切顺利。

近年来,郑州市整体规划,房地产行业兴起,被租赁房屋附近房子的租金都翻倍了,乙物业公司也想提高租金。于是乙物业公司找到甲广告公司商量修改或重新拟订合同,甲广告公司当场表态不同意修改合同提高租金,并表示依然会按原合同交纳租金。下个月甲广告公司提前交纳租金时,乙物业公司以修改合同为由拒不接受。根据合同约定,逾期3个月不交房租,出租方有权收回房子。甲广告公司推测,乙物业公司拒收房租,是要造成承租者不按期交房租的违约责任,然后收回房子,再高价出租给他人。为此,甲广告公司来到郑州市黄河公证处,询问公证能否帮忙解决这样的问题。

【法律依据】

公证员介绍说,清偿提存公证完全能解决这样的难题。清偿提存公证就是承租方将合同约定的租金提存在公证处的专用账户上,公证处通知出租方来领取。甲广告公司听后欣然同意,拿着房屋租赁合同在公证处办理了提存公证,将半年的租金提存在公证处。这样,无论乙物业公司收不收房租,自己也是按合同交纳了租金,既不存在违约,也能按原合同继续使用该房了。

《提存公证规则》第二条提存公证是公证处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对债务人或担保人为债权人的利益而交付的债之标的物或担保物(含担保物的替代物)进行寄托、保管,并在条件成就时交付债权人的活动。为履行清偿义务或担保义务而向公证处申请提存的人为提存人。提存之债的债权人为提存受领人。

如果在出租人无故拒收租金从而要求承租人搬走的,承租人可以对租金进行提存从而履行租约。如果读者需要法律方面的帮助,欢迎到若悠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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