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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存制度的价值和意义具体表现是什么

来源: 网络 时间: 2019-04-09 阅读: 472次

具体表现为:

1.提存制度的建立,有利于衡平债权人和债务人双方的利益冲突,有利于债权立法整体功能的发挥。众所周知,债权是一种请求权,请求权的主要特征是请求权利益须通过义务人的积极行为方能实现,请求权的作用体现为请求,而不是支配,因此,在债的关系中,债务的履行主要是债务人的行为。为了保证债权的实现,督促债务人履行债务,我国民法专门设立了抵押权、质权、留置权、定金、保证等担保制度,《合同法》还规定了合同的保全制度,即赋予债权人以代位权(第73条)和撤销权(第74条)。很显然,这些制度都以保护债权人的利益为宗旨。然而,合同毕竟是双方的交易行为,单有债务人的履行行为有时不能实现合同的完全履行,还需有债权人的协助,例如,卖方交货时需买方受领,当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或受领不能时,债权人虽应负受领迟延的责任,但并不意味着其放弃债权,其债权仍然存在,债务人的清偿义务并不因此而消灭。债的关系的永久存续对债务人实极不利,自不得谋求救济之道,故法律以提存为清偿之代用,即使债权人不为协力,亦可使债务人之债务得以早日消灭。(注:参见刘清波:《民法概论》,台湾开明书店1976年版,第344页。)通过提存,债务人得将其应交付债权人的标的物交付给提存机关,以此代替应向债权人所为的给付,可以免除债务人为债务履行的困扰,为保护债务人利益提供了一项有效的措施。

2.提存制度的建立,有利于澄清讼源、减少讼争。这几年来,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商品流通领域异常活跃,债权、债务纠纷因而呈现出两大趋势:一是数量越来越大,且增长迅速;二是债务纠纷的处理难度愈来愈大,尤其是债权人无正当理由随意拒绝债务人的履行更加深了处理的难度,例如,公路、铁路、水路、航空等运输部门及邮电部门,积压着大量的无人认领的货物、邮件,城市拆迁房屋的房主无故拒收拆迁费,私有房屋的出租人因种种原因而拒收承租人的房租等等,这些因素均不利于社会经济秩序的稳定。而提存制度的建立,为债务纠纷的解决提供了迅速、及时、高效的解决途径,保证了市场机制的正常运行。

3.提存制度的建立,对于在民事领域用法律手段取代行政手段、减少不必要的行政干预具有重要的意义。以往,运输部门、邮电部门对于迟延受领、无人认领的货物和邮件,主要是通过行政手段来解决的。这种办法虽然简单省事,但却有悖于现代法治精神。因为运输部门、邮电部门与发货人、收货人之间的关系是一种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即私法关系,任何一方不享有特权,也无权自行处理他人的财物。何况有关部门在处理无人认领的货物时,主要是交有关部门归口收购,价格一般偏低,得益的是收购部门,却损害了国家和债权人的利益。实行提存制度,则不会偏袒债权人或债务人中的任何一方,由于提存机关是国家专设的从事提存业务的机构,它有一套严格的工作程序,其工作人员是受过法律教育的专业人员,能够依法公正处理这类事务。因此,提存是解决因债权人原因而使债务无法履行的有效的、合理的途径。

4.提存制度的建立,符合我国民事立法的宗旨。诚实信用原则(简称诚信原则)是我国民法的基本原则,诚信原则要求民事活动的参加者讲究诚实,恪守信用,积极履行自己所承担的义务,维持双方的利益平衡以及当事人利益与社会利益的平衡,因此,该原则有“帝王条款”之称。而债权人无故拒绝债务人的履行、消极地怠于接受债务人的履行,都是与诚信原则相悖的。可见,建立提存制度与我国民法的精神是一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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