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介独家售房条款是否有效
案例回顾:
王女士准备送女儿出国,但是手头的钱不够。她就准备将自己闲置的一套房屋出售。为此王女士跑了好几家中介,刊登了售房信息。在某中介公司,工作人员以尽快帮助李先生销售房屋为由,与王女士签订《房屋出售委托登记表》,约定原告为被告提供独家委托出售房屋事宜。后来,该中介也确实带人来看过房,但是因为价格谈不拢,就没有成功交易。后来,王女士妹妹的朋友,介绍了一个同事来看房,双方谈拢了价格。因为王女士急着用钱,就在买家指定的一家中介办理相关手续。房屋售出后,一天中介打电话要求看房,王女士如实告知。没想到,中介公司的工作人员竟然要求王女士承担违约金。理由是,王女士和他家签订了独家售房的合同,只能从他家售房,否则就得赔偿。王女士认为,自己当时并没有注意中介合同中约定违约责任,是中介工作人员让自己签的,说什么所有登记信息的客户都得签。王女士不同意赔偿。王女士是否真如中介公司所说,需要承担违约金呢?华律小编和大家一起来看看律师的观点。
律师说法:
王女士与某中介公司签署的《房屋出售委托登记表》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遵照履行。但该登记表系某中介公司提供的格式合同,根据合同法的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该合同中的约定限制了王女士的缔约自由权,但工作人员并没有提醒王女士,该条约定属加重单方责任的格式条款,不符合公平原则,应属无效,该中介公司无权要求王女士支付违约金。但是,该中介公司确实为王女士介绍过看房人,提供了居间服务,因此王女士应该支付必要的居间费用。
相关法律知识:
格式合同,也称定式合同、标准合同、附从合同。在一般的概念中,格式合同指全部由格式条款组成的合同,只有部分是以格式条款的形式反映出来的,则称之为普通合同中的格式条款。《合同法》第39条“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重复使用而预先拟订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