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询问优先购买权人的拍卖行为有没有效
租赁合同(LeaseContract),租赁合同是指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给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在当事人中,提供物的使用或收益权的一方为出租人;对租赁物有使用或收益权的一方为承租人。租赁物须为法律允许流通的动产和不动产。
法律咨询:
2009年5月22日,某公司将自己所有的商业门面进行公开拍卖,与甲拍卖公司签订拍卖合同,在拍卖到竞买人师某与竞买人傅某为最后竞拍人时,师某竞价到59.5万元第三次无人竟价,拍卖师落下拍卖槌,拍卖成交,师某得到买受权。拍卖结束后,竞买人傅某提出自己是该门面的租赁者,自己应该有优先购买的权利,当拍卖师问其为何不举牌竞价,傅某回答自己举牌就意味要加价了,所以,只有在结束时提出,拍卖师认为拍卖已经结束,结果不能再改变了。于是,傅某以拍卖师在拍卖到最高竞价时,没有询问傅某是否放弃购买权(优先购买权)为由,请求人民法院确认此次商业门面拍卖行为无效。
律师回答:
拍卖师按照规则第三次高喊最后59.5万元即将落槌之前,应该询问优先购买人傅某,如果傅某放弃,则落下拍卖槌,拍卖师在此把傅某视为一般竞拍对象,剥夺了其优先竞买的权利,据此,该次拍卖行为无效。
相关法律知识:
《中国拍卖行业拍卖通则》第三条规定进行拍卖。即“拍卖人应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和政策允许的范围内,组织和开展拍卖活动。拍卖人应根据本通则的规定,处理拍卖活动中的各项事宜。”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三十条“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