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人按承租人要求购买租赁物双方形成什么法律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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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出租人按承租人要求购买租赁物
某公司(甲方,出租人)与解某(乙方,承租人)于2011年12月17日签订汽车融资租赁合同。该租赁合同主要条款约定:“乙方因用车需要,特向甲方租赁车辆。所租赁车辆品牌为东风日产。车辆融资总额157564元、首付款58876元、租赁期限36个月,每月还款租金5537.29元。”《汽车租赁合同通用条款》中约定:“乙方连续两期未向甲方支付租金或累计十期未按时向甲方支付租金时,甲方有权解除合同,收回租赁汽车并要求乙方及时付清租金余额及一切合同规定之应付款项。”合同签订后,某公司依照合同约定在汽车销售部门购买合同约定的车辆移交给解某,并在车辆管理部门办理了相关手续,所有权人为某公司。在合同履行中,解某依约缴纳首付款58876元,支付了2012年1月至8月的租金,再未支付租金。某公司遂诉至法院。
法院判决:解除合同
法院经审理认为,某公司根据解某的用车需要,向他人购买车辆后,出租给解某使用,由解某支付租金,因此,某公司与解某之间订立的合同,符合融资租赁合同的构成要件。该融资租赁合同双方意思表示真实,不违背法律强制性规定,系有效合同,双方均应依约履行。合同签订后,某公司依照合同约定将车辆交付于解某使用,但解某在交纳首付款、支付八期租金后,再未支付租金,已构成违约。双方签订的融资租赁合同约定之条款,属于约定解除合同的情形。现解某未支付租金已连续超过两期,约定解除合同的条件已经成就,故某公司要求解除融资租赁合同、返还汽车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
律师说法:双方形成什么法律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七条规定:“融资租赁合同是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融资租赁是指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租赁物件的特定要求和对供货人的选择,出资向供货人购买租赁物件,并租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则分期向出租人支付租金。在租赁期内租赁物件的所有权属于出租人所有,承租人拥有租赁物件的使用权。租期届满,租金支付完毕并且承租人根据融资租赁合同的规定履行完全部义务后,对租赁物的归属没有约定的或者约定不明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仍然不能确定的,租赁物件所有权归出租人所有。
本案中,某公司与解某签订的《汽车融资租赁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故为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应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合同以书面形式约定,出租人某公司按照承租人解某的要求购买车辆,并出租给解某使用,解某支付租金,双方之间形成了典型的融资租赁关系,解某有按时支付租金的义务。现承租人解某未按照合同约定按时交纳租金,属于违约行为,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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