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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租赁物无法使用承租人能拒付租金吗

来源: 网络 时间: 2019-04-11 阅读: 507次

融资租赁关系不同于一般的租赁关系,因此在普通租赁关系中的以租赁物质量瑕疵为由拒付租金的情况并不适用于融资租赁。可是融资租赁物无法使用承租人能拒付租金吗?今天,小编就为您整理了如下内容,希望能对您有所帮助。

融资租赁物无法使用承租人能拒付租金吗

一般而言,

1、租赁物出现质量问题的,承租人应向出卖人索赔,同时不得拒付出租人租金。

2、若承租人依赖出租人的技能确定租赁物或者出租人干预选择租赁物,此时出租人需承担责任,承租人有权要求减免租金。

1、融资租赁公司在接受承租人申请购买租赁物前,应通过《租赁物购买申请书》及《融资租赁合同》的内容,明确约定租赁物及厂家系承租人自主、独立选择,出租人对此不曾干预,亦不存在任何过错。

2、融资租赁关系不同于一般租赁关系,出租人对租赁物的质量不承担担保责任。出租人应当与承租人、出卖人三方约定,若租赁物出现质量问题,由承租人直接向出卖人行使索赔权。约定方式有如下三种:

1)在《融资租赁合同》及《买卖合同》中约定,承租人直接向出卖人行使索赔权;

2)三方另签一份《索赔权协议》,明确承租人直接向出卖人行使索赔权;

3)在一份包含融资租赁内容及买卖内容的合同中,约定承租人直接向出卖人行使索赔权。

3、索赔权亦存在例外情形,如承租人依赖出租人的技能确定租赁物或者出租人干预选择租赁物,此时出租人需承担责任,承租人有权要求减免租金。由于该举证责任在承租人,故出租人应注意承租人是否持有不利于自身的证据。当然,规避风险最重要的是,充分尊重承租人的选择权,并留证说明出租人对此无过错。

出租人、出卖人、承租人可以约定,出卖人不履行买卖合同义务的,由承租人行使索赔权利。承租人行使索赔权利的,出租人应当协助。

融资租赁关系比较特殊,因此该关系中的双方当事人在自己权利受到损害时,可以及时委托律师代为解决争议、处理相关法律事宜,以免因情况复杂而错过时机,造成损失的扩大。若悠网还提供咨询,欢迎您进行在线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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