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租人离开物品未搬离是否还应继续支付租金
在租赁房屋的时候有些承租人房屋到期,就不打算继续租赁了,但是承租人走了自己的所有物品并没有从房子里面搬走,反而霸占了房屋各个角落。因为承租人物品在的关系房东也不敢将房子租给其他人。若悠网小编给出下面意见。
一、承租人离开物品未搬离是否还应继续支付租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五条规定:
租赁期间届满,承租人应当返还租赁物。返还的租赁物应当符合按照约定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后的状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规定:
房屋租赁合同无效、履行期限届满或者解除,出租人请求负有腾房义务的次承租人支付逾期腾房占有使用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由此可见,在房屋租赁合同履行期限届满的情形下,承租人应将租赁物——房屋返还出租人。《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虽然规定的是次承租人在逾期腾房应交占有使用费,但同理,一级承租人有类似违约情况,也应支付双方约定的或等同租金的占有使用费。当然,如果出租人将承租人逾期未搬离的物品造成损坏的,承租人也可向出租人要求损失赔偿。在此提醒大家可在房屋租赁合同中明确约定逾期腾房违约金条款,避免不必要的租赁纠纷。
二、租房时怎样才更好地避免纠纷
1、在签订合同时,将可能会发生的事情尽量考虑周到,约定处理方式方法,如约定解除合同的条件,是拖欠租金达多少个月以上或拖欠费用达多少元以上,出租方有权单方解除;也可约定拖欠租金可用停水停电的方式催收;也可约定承租方弃置房屋不顾的情形,出租方有权封存、拍卖房内物品,等等。这样,日后出现这样情况,处理起来就有依据。只要这些约定没有违反法律法令,都是有效的,对双方都有约束力。
2、解除合同依照法定程序进行。按《合同法》第96条规定,一定要将解除合同的通知送达到对方的手上,并留有证据。只有解除合同通知送到对方手上时,合同才算解除。
承租人在办理的时候可以及时将物品搬走,房东看到承租人物品不肯搬走的情况,可以要求对方搬走,对方不搬走就按照自己方式去处理。承租人离开物品未搬离房东在这时候该怎么样正确处理,应该要及时请若悠网律师从旁指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