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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公司负责人变更后要负责任吗

来源: 网络 时间: 2024-07-08 阅读: 118次

一、分公司负责人变更后要负责任吗

在分公司负责人发生变更之后,倘若前任负责人在其任职期间由于自身不当行为给公司带来了损失,那么这名人员仍然有义务为公司赔付相关的经济损害。

然而若前任负责人在这份岗位上严格履行职责,但为他人造成了经济损失,那么应由公司对此负责。如果前任负责人在此过程中并无任何过失,那么公司也无权向其要求追偿相应的赔偿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

市场主体设立分支机构,应当向分支机构所在地的登记机关申请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十一条

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规定,代表法人从事民事活动的负责人,为法人的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

法人章程或者法人权力机构对法定代表人代表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二、分公司负责人和法人的区别

关于分公司负责人与法人之间的异同点,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1.

首先需要明确的是公司法人与负责人两者并非同一概念范畴,法人即为具备进行民事法律行为的主体,并能依法享有权威且肩负起相应法律责任和民事义务的团体以及机构,而负责人则被赋予代表经营的个体或分公司行使权力的职责。

2.负责人是经营单位及分公司在法律层面的登记注册事项之一。具体而言,负责人指的是代表经营单位及分公司行使职权、负责经营单位及分公司的日常生产运营或服务活动的人员,他们通常会由所属的上级法人单位(企业、公司或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任命。

3.另外需要注意的是,公司法人和负责人并非同义词,法人是属于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组织体,能够依据相关法规合理地享受合法权益并担负起对应的法律责任,而负责人则是代表经营实体或分公司行使职权的个体或团队。

4.既然法人是一种组织体系,那么分公司的负责人则是自然人。毫无疑问,分公司的所有行动都必须听从总公司的指令,而不能自行决定或承担责任,这是由于分公司并不具备法人资格,因而缺少独立的资产所有权所致。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十一条

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

代表法人从事民事活动的负责人,为法人的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

法人章程或者法人权力机构对法定代表人代表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第五十七条

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条

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第十四条

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

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一百一十五条

公司不得直接或者通过子公司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借款。

法律的力量不仅仅在于它的约束力,更在于它的教育和引导作用。它教育我们如何正确地行事,如何尊重他人的权益,如何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分公司负责人变更后要负责任吗”,我们可以从中得到许多有价值的启示和教训。我们应该珍视这些教训,将它们内化为我们的行为准则,以便更好地遵守法律,更好地生活在这个法治社会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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