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公司成立需要满足哪些条件
一、有限公司成立需要满足哪些条件
在设立有限责任公司时,必须满足以下必要条件:
首先是股东人数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即不超过五十名股东;
其次,所有股东需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缴纳各自认缴的出资额;
第三,全体股东需共同制定并签署公司章程;
第四,公司应拥有自己的名称,同时还需建立起符合有限责任公司性质和规模所需的组织架构;
最后,公司必须拥有固定的经营场所作为其注册地址。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七条
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
(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3)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4)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
(5)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6)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7)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8)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9)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10)修改公司章程;
(11)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对前款所列事项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
二、有限公司申请破产的条件有什么
若有限公司无法支付所欠到期债务、且其资本总额也不足以偿还所有债务,或显然已经丧失清偿能力之时,无论是该公司抑或是债权人都有权请求公布破产信息。
(2)在有限公司解散并展开清算过程期间,如果资不抵债的情况被揭示出来,那么负责清算工作的相关人员应向人民法院提交申请,要求开展破产清算流程。
《企业破产法》第七条规定:债务人有本法第二条规定的情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
企业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毕,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
法律的力量不仅仅在于它的约束力,更在于它的教育和引导作用。它教育我们如何正确地行事,如何尊重他人的权益,如何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有限公司成立需要满足哪些条件”,我们可以从中得到许多有价值的启示和教训。我们应该珍视这些教训,将它们内化为我们的行为准则,以便更好地遵守法律,更好地生活在这个法治社会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