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注销后的诉讼主体是公司还是个人
一、公司注销后的诉讼主体是公司还是个人
当公司因种种原因而被依法注销之后,诉讼主体的认定会出现如下几种情况:
首先,若该公司并未能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充分的资产清理及债务偿还等工作,便被予以注销的话,那么诉讼主体应当由该公司的股权所有者、发起创立之人或出资提供者来担任。
其次,倘若公司在未经合法的清算程序和债务处理过程之下就匆忙地完成了注销登记手续,且在此过程中,公司的股东或者第三方在公司注册机构进行注销登记时,曾做出过书面承诺表示愿意对公司所欠之债承担相应的偿付义务,那么这类案件的诉讼主体则应当是作出上述承诺的股东或者第三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二十条
公司解散应当在依法清算完毕后,申请办理注销登记。
公司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导致公司无法进行清算,债权人主张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以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债务承担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公司未经依法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股东或者第三人在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时承诺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二、公司注销后的债权由股东享有
在公司合法注销之后,其作为民事法律主体的地位便随之消解。
在通常情况下,已经没有任何实际可能性去追究这一实体的民事责任了。
然而,倘若存在有其他实体,例如公司股东、董事会成员、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等等,他们应当为所引起的公司负债负有法律责任,那么可以采取将这些实体列为被告的方式,直接向他们追讨相应的民事责任。
《民法典》第六十条
法人以其全部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民法典》第七十条
法人解散的,除合并或者分立的情形外,清算义务人应当及时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法人的董事、理事等执行机构或者决策机构的成员为清算义务人。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清算义务人未及时履行清算义务,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主管机关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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