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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重整需要经过股东同意吗

来源: 网络 时间: 2024-06-14 阅读: 87次

一、破产重整需要经过股东同意吗

若开发商不幸宣告破产,债权人符合法定条件者可依法申报债权。

同时,开发商或债权人有权利向法院申请启动破产程序,经过审理批准后方可设立清算领导机构,从而展开债权与债务的梳理工作。

关于债权申报的具体流程如下:

当破产案件被法院受理之后,债权人应当在接收到书面通知之日起30天内或者自公告发布日起三个月内填写和提交债权人申报表,向法院申报债权;逾期未能提交书面申报的则视作自行放弃该项债权。

在提供申报债权资料时,要明确注明债权金额以及是否附带任何形式的担保权益,此外还需提交相关证照等补充材料。

法院对此类申报的债权将指派专员进行详细的登记记录。

债权人申报的债权,需要得到债权人会议的审核、确认,才算最终确立。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七条

债务人有本法第二条规定的情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

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

企业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毕,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

二、破产重整后之前的债务怎么办

破产重整后原公司债务,要依据破产重组方案而定,一般是在破产清算后进行偿还处理。

债务人提出破产重整的条件:

1、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即当企业法人具有一般破产原因时,可以对其实施重整。

2、企业法人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企业法人不具备破产原因,但有可能丧失清偿能力的,虽然不能对其实是破产清算或者破产何解,但为了挽救企业,也可以对其进行破产重整。

3、债权人申请对债务进行破产清算的,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布债务人破产前,债务人可以像人民法院申请重整。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八十一条

重整计划草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债务人的经营方案;

(二)债权分类;

(三)债权调整方案;

(四)债权受偿方案;

(五)重整计划的执行期限;

(六)重整计划执行的监督期限;

(七)有利于债务人重整的其他方案。

第八十二条

下列各类债权的债权人参加讨论重整计划草案的债权人会议,依照下列债权分类,分组对重整计划草案进行表决:

(一)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

(二)债务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三)债务人所欠税款;

(四)普通债权。

人民法院在必要时可以决定在普通债权组中设小额债权组对重整计划草案进行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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