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申请被驳回后,其他债权人能否再申请
一、破产申请被驳回后,其他债权人能否再申请
在一级法院驳回当事人的再审请求之后,若该申请人对此不服,仍可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再审申请。
然而,如果经过二审法院对原判决或裁定再次审查,发现它们仍然合理合法,而此时申请人亦无法提交新的再审事实与理由,那么人民法院将不再受理该申请人的再审申请。
当然,除了向法院申请再审之外,申请人还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
由于人民检察院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它代表着国家行使法律监督权。
如果经过审查,检察院认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抗诉条件,并且提出了抗诉,那么人民法院也必须启动再审程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十二条人民法院裁定不受理破产申请的,应当自裁定作出之日起五日内送达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申请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至破产宣告前,经审查发现债务人不符合本法第二条规定情形的,可以裁定驳回申请。
申请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二、破产申请时没到期的债权怎么处理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申请破产债权时,债权人的债权未到期的,在破产申请受理时视为到期。附利息的债权自破产申请受理时起停止计息。附条件、附期限的债权和诉讼、仲裁未决的债权,债权人可以申报。
《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六条
未到期的债权,在破产申请受理时视为到期。
附利息的债权自破产申请受理时起停止计息。
法律是一种强大的工具,它可以保护弱者,制约强者,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但是,法律的力量并不仅仅在于它的规定和惩罚,更在于我们每个人的理解和遵守。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破产申请被驳回后,其他债权人能否再申请”,我们每个人都有责任和义务去学习和理解法律,去遵守法律,去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权威。只有这样,我们才能真正实现法治社会的理想,才能真正实现公正和公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