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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清算小组是哪个部门的

来源: 网络 时间: 2024-06-11 阅读: 69次

一、破产清算小组是哪个部门的

清算组织并非一成不变的机构,而是由破产方代表、法院任命的人士以及债权人推选产生的代表等共同组成的协作团队。

清算组成员的选拔需要由人民法院在企业上级主管单位、政府财政部门等相关部门和专家学者中进行指定。

对于非国有的企业来说,清算组成员可以由律界精英、会计、审计或者资产评估等领域的专业人员担任;但需特别说明的是,只有经审理破产事宜的人民法院批准通过的聘请人员才有资格加入其中。

清算组成员应在成立后的十日内向债权人发出书面通知,同时在六十天内将其职责与工作范围在媒体中予以公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五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

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二、破产清算后债权债务消灭吗

不会消灭。所谓可以通过破产程序得到满足,就是经过债权人申报债权并得到查实后,从破产财产中得到清偿。破产债权既区别于可以从破产财产中优先拨付受偿的破产费用请求权,也区别于将不属于破产人的财产从破产中取回的取回权,以及有担保的债权人行使的别除权。

《企业破产法》第十五条

自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送达债务人之日起至破产程序终结之日,债务人的有关人员承担下列义务:

(一)妥善保管其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

(二)根据人民法院、管理人的要求进行工作,并如实回答询问;

(三)列席债权人会议并如实回答债权人的询问;

(四)未经人民法院许可,不得离开住所地;

(五)不得新任其他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前款所称有关人员,是指企业的法定代表人;经人民法院决定,可以包括企业的财务管理人员和其他经营管理人员。

《企业破产法》第十六条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对个别债权人的债务清偿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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