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团公司破产子公司怎么办
一、集团公司破产子公司怎么办
1.需要明确的是,集团与旗下子公司均具备独立法人地位,即使在集团面临破产清算之时,也无需担心会波及到子公司的清算事宜。
集团所背负的债务将由集团本身的资产负责偿还。
2.若已提出破产申请并得到受理,那么在此期间内属于债务人所有的全部财产,以及自申请受理之日起直至破产程序终结之前债务人所获得的任何财产,都应被视为债务人财产。
3.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公司有权设立分支机构。
然而,在设立分支机构时,必须向公司注册机关提交申请并获取相应的营业执照。
值得注意的是,分支机构并不具备法人资格,因此其所产生的民事责任将由总公司全权承担。
此外,公司还可设立子公司,而子公司作为独立法人,依法享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权利。
《公司法》第十四条【分公司与子公司】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
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
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企业破产法》第三十条破产申请受理时属于债务人的全部财产,以及破产申请受理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债务人取得的财产,为债务人财产。
二、集团公司成立条件是什么,法律上的标准是什么
根据《企业集团登记管理暂行规定》第五条的规定,集团公司成立条件如下:
1、企业集团的母公司注册资本在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并至少拥有5家子公司;
2、母公司和其子公司的注册资本总和在1亿元人民币以上;
3、集团成员单位均具有法人资格。
国家试点企业集团还应符合国务院确定的试点企业集团条件。
《企业集团登记管理暂行规定》第三条规定,企业集团是指以资本为主要联结纽带的母子公司为主体,以集团章程为共同行为规范的母公司、子公司、参股公司及其他成员企业或机构共同组成的具有一定规模的企业法人联合体。
企业集团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企业集团登记管理暂行规定》第五条
企业集团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企业集团的母公司注册资本在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并至少拥有5家子公司;
(二)母公司和其子公司的注册资本总和在1亿元人民币以上;
(三)集团成员单位均具有法人资格。
国家试点企业集团还应符合国务院确定的试点企业集团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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