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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管理人什么时候发放补偿金

来源: 网络 时间: 2024-05-02 阅读: 91次

一、破产管理人什么时候发放补偿金

关于企业破产对员工补偿金进行清算的事宜,具体操作方式如下所述:

首先,当企业经由法律途径依法宣告进入破产程序时,则表示双方签订的劳工合同即刻自动终止。在此情况下,企业有责任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此项经济补偿金具体的算法规则如下:

(1)如果劳动者连续工作满一年,那么他/她将收到一个月工资标准的经济补偿金;

(2)如果劳动者在过去半年中至少有六个月以上的服务期,但未达到一整年,那么可以视作已经度过了一年服务期限而给予相应的经济补偿金;

(3)如果劳动者在过去半年中的服务时间未能长达六个月,而是少于此数,则他/她只能获得半个月工资标准的经济补偿金;

(4)如果劳动者的月薪水平远超本地区上年度全体在职职工月均工资的三倍,则他/她应获得的经济补偿金应为当地在职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金额,同时需注意,他/她所获得的此类经济补偿金的累计使用年限最多不得超过12年。

其次,倘若企业破产时留下的财产不足以全部满足不同优先级别的债务清偿需求,此种情况下,应根据各种负债的比例来合理地对这些债务进行再分配。而对于公司里担任董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以及高层管理职务的员工来说,他们的薪资待遇可参照本企业全体员工的平均工资水平予以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

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三)普通破产债权。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该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二、破产管理人的职责和权限分别是怎么规定的

一、管理人履行下列职责:

(一)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

(二)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制作财产状况报告;

(三)决定债务人的内部管理事务;

(四)决定债务人的日常开支和其他必要开支;

(五)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

(六)管理和处分债务人的财产;

(七)代表债务人参加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

(八)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

(九)人民法院认为管理人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同时,《企业破产法》规定了管理人勤勉尽责,忠实执行职务的义务。其未尽到勤勉尽责,忠实执行职务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处以罚款;给债权人、债务人或者第三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破产管理人的权利:

(一)聘用必要工作人员的权利。

(二)获取报酬的权利。我国破产管理人的报酬由受理破产案件的法院确定,且最高院的司法解释确定了其大致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五条

管理人履行下列职责: 

(一)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 

(二)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制作财产状况报告;

(三)决定债务人的内部管理事务; 

(四)决定债务人的日常开支和其他必要开支; 

(五)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 

(六)管理和处分债务人的财产; 

(七)代表债务人参加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 

(八)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 

(九)人民法院认为管理人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本法对管理人的职责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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