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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裁定不受理破产重整的裁定书模板

来源: 网络 时间: 2024-04-22 阅读: 83次

一、法院裁定不受理破产重整的裁定书模板

关于债务人之20××年度案(破)字第××号破产申请文件[2],奉法院判决如下:

鉴于债务人之状况与背景,法院裁定将其认定为破产之人[3].以下是法院所做出此项结论的原因:

自债权人××化工一厂提出针对债务人的破产申请以来,经法院详尽的核实之下发现,尽管债务人全数财产净值为XXXXXX元,然而自法院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起,债务人累积债务总额已大幅增加至XXXXXXX元,显然已无法进行清偿。

截至目前为止,已增至XXXXXXX元。

故法院在受理此案之后,应债务人上级主管部门××市××××集团总公司的请求,尝试对债务人进行整顿。

然而,在整顿程序执行过程中,债务人的财务状况持续恶化,债权人会议遂再次提出申请,请求终止整顿并宣布债务人整体破产。

基于债权人会议申请所提出的充足理由,以及结合我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第21条和第23条的相关法律条款,法院对此表示认可,并在此基础之上做出上述裁决。

并且依据企业破产法第24条、第22条、第9条和第14条的具体规定,法院决定采取以下措施:

首先,设立破产清算组,团队负责人由××担任。

其次,要求债权人进行重新申报债权,具体申报期限设定为20××年×月×日至20××年×月××日,申报地点为本庭。

再者,在破产宣告日后的首次债权人会议时间确定为20××年×月××日,会场同样设在本庭。

最后,债权调查工作将于20××年×月×日开始,预计结束日期为20××年×月××日。《企业破产法》第十二条

人民法院裁定不受理破产申请的,应当自裁定作出之日起五日内送达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至破产宣告前,经审查发现债务人不符合本法第二条规定情形的,可以裁定驳回申请。申请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二、法院裁定不予受理、驳回起诉和准予撤诉的案件,诉讼时效能中断吗

如果当事人提讼后,经人民审查,认为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裁定不予受理或者驳回的,就说明该项纠纷不属于人民受理的民事诉讼范围;

诉讼方式不能解决双方当事人相互之间的争议,只有书副本送达给被告的,才发生诉讼时效中断,否则,就不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后果。《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诉讼时效中断,从中断、有关程序终结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一)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

(二)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

(三)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四)与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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