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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破产法和破产法有区别吗

来源: 网络 时间: 2024-04-21 阅读: 81次

一、企业破产法和破产法有区别吗

当我们探讨企业破产后的改制与纯工厂破产两者之间的根本差异时,我们必须认识到,破产改制乃是企业有意识地寻求自身更加健康向上的发展之道所实施的一种体制变革。

至于企业陷入困境,走到破产这一地步,则属于司法程序无疑,而绝非行政管理范畴之行事。

企业内部的改制过程将可能导致人员减少,效率提高以及职工身份发生转变等一系列连锁反应,在此背景之下,部分员工更有机会以求得经济上的和谐补偿为由,自愿解除合约关系;

另一方面,若他们仍然愿意留在公司任职,同样也是一个合乎情理的选择。

在极端情况下,如果企业决定暂停经营业务,那么员工也得以留职停薪等待相关事宜处理。

然而,当企业经法律判定正式宣告破裂后,劳动合同便只能宣告终止。《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

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

企业法人有前款规定情形,或者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进行重整。

二、企业破产案件的地域管辖是什么

对于破产案件的管辖,主要有以下三种:

一、地域管辖。企业破产案件由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当企业的注册地与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不一致时,应当以后者为准。债务人无办事机构的,由其注册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级别管辖。根据司法解释,破产案件的级别管辖,按如下原则确定:

(1)基层人民法院一般管辖县、县级市或者区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企业的破产案件。

(2)中级人民法院一般管辖地区、地级市(含本级)以上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企业的破产案件。

(3)纳入国家计划调整的企业破产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三、移送管辖。上级人民法院有权审理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确有必要将本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应当报请其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下级人民法院对它所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认为需要由上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可以报请上级人民法院审理。《企业破产法》第三条

破产案件由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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