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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资不抵债破产了法人需要承担什么责任

来源: 网络 时间: 2024-04-20 阅读: 90次

一、公司资不抵债破产了法人需要承担什么责任

通常而言,在企业破产后,并不会强制要求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背负起连带经济责任,然而,法律法规会要求他在必须的时间期限内,不得担任任何其他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董事会成员、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

与此同时,作为法人以及公司的股东,他们的主要职责就是积极配合破产程序的开展,根据各自的出资比例来分担相应的责任。

假如这些法人及股东在整个事件中,并未涉及到任何其他的违法行为,那么他们就无需承担任何刑事上的责任。

但是对于那些以公司名义进行筹集资金活动,而由法定代表人和股东本人并没有提供个人担保的情况来说,当企业按照法律程序完成了破产清算之后,法定代表人以及股东将不再为仍然无法清偿的债务负担偿还的责任。《公司法》第三条【公司界定及股东责任】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二、公司资不抵债的能否清算注销的

公司资不抵债的,应当依法申请破产,进行清算,破产程序结束的依法注销。

《企业破产法》规定,债务人资不抵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

管理人应当自破产程序终结之日起十日内,持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向破产人的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企业破产法》第二条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

企业法人有前款规定情形,或者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进行重整。

第七条债务人有本法第二条规定的情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

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

企业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毕,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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