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公司成立条件
一、物业公司成立条件
如果您有意设立物业公司,以下是一些必备的基本条件供您参考:
首先,贵司必须拥有或者被委托管理一定规模的建筑项目,例如根据上海市的相关规定,最少需要具备1万平米以上的建筑面积;
其次,根据广州市的相关要求,注册资本须不少于10万元人民币;
此外,贵公司需要确定符合规定的公司命名以及制定完善的公司章程;
为了保证正常的运营,还需拥有稳定的办公场所及相关设施设备;
同样重要的是,贵公司必须建立相应的管理组织架构并配备需要的工作人员;
并且,业务经营范围应严格遵守国家现行的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
最后,贵司应对所展开的各项活动承担完全独立的民事责任。
我们希望上述信息能对您有所帮助。《公司法》第七十六条
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
(二)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或者募集的实收股本总额;
(三)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
(四)发起人制订公司章程,采用募集方式设立的经创立大会通过;
(五)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六)有公司住所。
二、物业公司能对小区业主采取停水停电等措施吗
物业公司对业主停水停电是违法的,物业公司无权对业主采取停水停电措施。
物业公司、供水供电企业与业主间分别存在物业服务合同关系和供水、供电合同关系,两种法律关系是独立的。
物业公司擅自停水停电构成侵权,业主可要求物业公司赔偿停水停电造成的损失。
物业公司本应依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采取与业主协商或通过诉讼的途径追究业主的违约责任。
但物业公司却采取了停水停电等违法手段来维护自己的权益,结果不仅维护不了自己的权益,还可能因损害了业主的合法权益而承担赔偿责任。《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四条
业主应当按照约定向物业服务人支付物业费。物业服务人已经按照约定和有关规定提供服务的,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
业主违反约定逾期不支付物业费的,物业服务人可以催告其在合理期限内支付;合理期限届满仍不支付的,物业服务人可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物业服务人不得采取停止供电、供水、供热、供燃气等方式催交物业费。
法律的力量不仅仅在于它的约束力,更在于它的教育和引导作用。它教育我们如何正确地行事,如何尊重他人的权益,如何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物业公司成立条件”,我们可以从中得到许多有价值的启示和教训。我们应该珍视这些教训,将它们内化为我们的行为准则,以便更好地遵守法律,更好地生活在这个法治社会中。有在线律师,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欢迎您随时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