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团公司注册条件
一、集团公司注册条件
依据社会经济特性,商业集团无疑是拥有众多制造及运营机构的特大规模企业。
这些集团通常经营着规模巨大的资产,并对众多的生产与运营单位实施管辖,同时在多个其它商业实体中持有自身的权益份额。
以下为申请创立商业集团所需满足的基本条件:
首先,母公司旗下的各分属公司需至少具备五家,而母公司本身的注册资本也必须达到五千万元或更高。
其次,母公司及其子公司的注册总资本规模需至少达到一亿元。
第三,整个集团成员单位须全部获得了法人资格认证。
此外,对于国家试点企业集团来说,还需要符合相关国家确立的试点企业集团的特定标准要求。
最后,该商业集团必须具备复杂的组织结构体系。
除了作为核心的母公司之外,还必须拥有至少三个以上的紧密层企业,并可存在若干半紧密层以及松散层企业。
而在这其中,母公司与其下属的各个成员企业之间,必需要借助资产和生产经营方面的联系建立起一个有机的整体。《 公司法 》第14条,公司可以 设立分公司 。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 营业执照 。 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二、集团公司的成立条件是什么
集团公司成立条件如下:1、企业集团的母公司注册资本在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并至少拥有5家子公司;2、母公司和其子公司的注册资本总和在1亿元人民币以上;3、集团成员单位均具有法人资格。国家试点企业集团还应符合国务院确定的试点企业集团条件。《企业集团登记管理暂行规定》第三条
企业集团是指以资本为主要联结纽带的母子公司为主体,以集团章程为共同行为规范的母公司、子公司、参股公司及其他成员企业或机构共同组成的具有一定规模的企业法人联合体。企业集团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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