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基金公司注册条件
一、私募基金公司注册条件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严格规定,我们因此私募基金管理人必须拥有足够的资金实力才能确保其基本运作的顺利进行;
对于实收资本或实际缴付而言,不能低于1千万元人民币的标准;
他们自行筹募并管理或受其他机构委托管理的产品,其中投资于公开发行的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债券、基金份额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证券及衍生品种的总规模须累积达到人民币1亿元以上;
同时,还需配备两位合格的持牌负责人以及一位守法的风险控制负责人
;
因为他们的社会声誉是赖以生存的重要因素之一,所以他们需要有优秀的社会信誉,且近三年来不得存在任何违法违规行为,还应在金融监管部门、工商行政机关、税务部门及商业银行、自律管理机构等各类机构就无任何不良信用记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第十三条 设立管理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一)有符合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章程;
(二)注册资本不低于一亿元人民币,且必须为实缴货币资本;
(三)主要股东应当具有经营金融业务或者管理金融机构的良好业绩、良好的财务状况和社会信誉,资产规模达到国务院规定的标准,最近三年没有违法记录;
(四)取得基金从业资格的人员达到法定人数;
(五)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备相应的任职条件;
(六)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设施和与基金管理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七)有良好的内部治理结构、完善的内部稽核监控制度、风险控制制度。
二、私募基金的募集主体有什么
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私募基金的募集主体分为两类:一类为已在中国基金业协会完成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一类为在中国证监会取得基金销售资格并已成为中国基金业协会会员的机构(“基金销售机构")。
除此之外,任何其他机构和个人不得从事私募基金的募集活动。《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非公开募集资金设立证券投资基金,由基金管理人管理,基金托管人托管,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进行证券投资活动,适用本办法。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条
从事私募基金业务,应当遵循自愿、公平、诚实信用原则,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维护证券市场秩序。
私募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以下简称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从业人员应当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义务,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
法律的力量不仅仅在于它的约束力,更在于它的教育和引导作用。它教育我们如何正确地行事,如何尊重他人的权益,如何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私募基金公司注册条件”,我们可以从中得到许多有价值的启示和教训。我们应该珍视这些教训,将它们内化为我们的行为准则,以便更好地遵守法律,更好地生活在这个法治社会中。有在线律师,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欢迎您随时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