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新企业纳税标准
一、高新企业纳税标准
税务负担包涵以下几种:
首先是增值税,包括小规模纳税人税额率为3%,一般纳税人税率范围从17%至6%不等;
其次,倘若涉及到营业税,税率则介于3%至20%之间,具体取决于应税业务内容;
除此以外,还有城市维护建设税(此项税款为增值税加上营业税及消费税总和后计算得出),其适用税率因纳税人所在地区不同而有所差异:
若位于市区,税率约为7%,在县城以及镇上或者大型工矿企业中但并不在市区、县城与镇上的税率调整为5%,而红旗覆盖面积外的地区,税收标准为1%;
接下来是教育附加费用,此项基于货物及劳务税及服务税的合税,相应税额外负担3%;
再者,地方教育附加费用也在此范围之内,至于水利建设基金,以销售额的0.1%作为计提及缴纳基础;
接着是企业所得税,该项依据利润总额乘以25%计算得出;
依据新的所得税法规定,法定税率为25%,无论是内资企业还是外资企业,统一按照这个标准执行,对于国家指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其适用税率为15%,针对小型微利企业,通常适用税率为20%,而对于非居民企业,同样采用20%的税率;
最后是印花税。
这项税款根据购销金额为单位,以0千分之0.3的比例进行贴花,营业账簿每件需缴纳约5元的印花税,同时,若有载明资金数额的账目,应在“实收资本”与“资本公积”总和的万分之五之上来进行贴花,财产租赁合同的税费则根据租金收入的千分之一来计算,并由地方税务机关代为收取。《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第四条 企业所得税的税率为25%。
非居民企业取得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适用税率为20%。
第二十二条 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乘以适用税率,减除依照本法关于税收优惠的规定减免和抵免的税额后的余额,为应纳税额。
第二十三条 企业取得的下列所得已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税额,可以从其当期应纳税额中抵免,抵免限额为该项所得依照本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超过抵免限额的部分,可以在以后五个年度内,用每年度抵免限额抵免当年应抵税额后的余额进行抵补:
(一)居民企业来源于中国境外的应税所得;
(二)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取得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应税所得。
第二十四条 居民企业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外国企业分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外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外国企业在境外实际缴纳的所得税税额中属于该项所得负担的部分,可以作为该居民企业的可抵免境外所得税税额,在本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抵免限额内抵免。
第六条 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
包括:
(一)销售货物收入;
(二)提供劳务收入;
(三)转让财产收入;
(四)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五)利息收入;
(六)租金收入;
(七)特许权使用费收入;
(八)接受捐赠收入;
(九)其他收入。
二、高新企业认定条件是怎样的
高新企业认定条件:
(一)在中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注册的企业,近三年内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或通过5年以上的独占许可方式,对其主要产品(服务)的核心技术拥有自主知识产权;
(二)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三)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30%以上,其中研发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10%以上;
(四)企业为获得科学技术(不包括人文、社会科学)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服务)而持续进行了研究开发活动,且近三个会计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
1.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5%;
2.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0,000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
3.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20,000万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
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
企业注册成立时间不足三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计算;
(五)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60%以上;
(六)企业研究开发组织管理水平、科技成果转化能力、自主知识产权数量、销售与总资产成长性等指标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另行制定)的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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