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税注销流程
一、清税注销流程
首先,针对国地税共同监管的企业以及个体工商户,它们在进行税务登记手续时,通常需要先行完成国家税务机构的注销程序,
然后方可去地方税务部门办理相应的注销税务登记。
其次,这些纳税人必须详细填写《注销税务登记申请表》,并且携带相关资料到其所属的主管税务机关,按照程序,申请对已开具但未使用或未全额缴纳的发票进行清理以及清缴全部应缴纳的税款。
然后,在完成上述步骤之后,纳税人将空白的《注销税务登记申请表》连同其完成清缴过程的凭证,如法律文书等,一并提交至他们所在主管税务所的综合服务窗口,以便申请办理注销登记事项。
紧接着,税务工作人员会负责录入和确认《注销税务登记申请表》中的所有内容,同时会出具受理回执给相应的纳税人,作为未来注销税务事务处理的依据。
此后,各级税务机构对纳税人亦将展开必要的注销税务审计检查、审批核准手续,以确保税收管理工作的准确性和高效性。
最后,纳税人必须凭借由主管税务机关完成的有关税务稽查、审批核准等工作之后,加盖了同意注销意见的《注销税务登记申请表》、之前受理回执以及税务登记证书等文件材料,亲自赴主管税务所的综合服务窗口,来办理终结注销核准手续。
成功完成以上各项步骤之后,税务工作人员将会接受纳税人关于注销核准申请的请求,同时回收并封存纳税人的税务登记证书正本、副本,并且为他们开具具有合法性的《注销税务登记通知书》,表示税务登记注销的圆满完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
市场主体因解散、被宣告破产或者其他法定事由需要终止的,应当依法向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经登记机关注销登记,市场主体终止。
市场主体注销依法须经批准的,应当经批准后向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二、清税注销需要哪些资料
清税注销需要以下资料: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及发票准购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表及资格证;注销登记的有关决议及复印件。《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六条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之日起三十日内或者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之前,持有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税务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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