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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破产流程

来源: 网络 时间: 2024-04-11 阅读: 67次

一、公司破产流程

企业破产程序一般会涵盖以下几个环节:

首先是申请破产这一步,债权人或债务人能够向人民法院书面提出破产申请。

若企业无法应对已到期限的债务,抑或是以现有的资金、财物无法偿还全部债务且负债情况严重,那么该企业便可能符合判定为具备破产事由的条件。

紧接着依照法律程序,法院将会据此展开审理,发布破产申请的裁定书,同时指定破产管理方。

随后便是破产企业的全面接管阶段,破产管理方经过任命后,将取代破产企业,全权处理破产事宜。

第四个环节便是召开债权人会议,会议是破产程序中具有至高权力的机构,负责全面审议和决策关于破产财产处置以及分配的重大问题。

接着应开展审计评估工作,由专门的审计评估机构对企业的财务状况及固定资产进行详尽审视和估值。

在此基础上,如果发现清算之产难以支付所有的债务,法院将会做出破产宣告的裁定,对破产财产进行合理变卖和分配。

此时若是所有的剩余财产和债权债务都已经清算完毕,律师将会向法庭递交分配总结报告,申请法院作出破产程式终结的裁决。

最后,当破产程序完全结束之后,律师将着手进行原破产企业的注销登记手续。《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十条 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五日内通知债务人。债务人对申请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人民法院的通知之日起七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人民法院应当自异议期满之日起十日内裁定是否受理。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破产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裁定是否受理。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前两款规定的裁定受理期限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十五日。

二、公司破产监事会承担哪些责任

依据我国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公司破产后公司的监事要不要承担责任,由实际情况而定,在看公司的监事是否侵害公司的利益。债务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权从企业获取的非正常收入和侵占的企业财产,管理人应当追回。《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三十六条

债务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权从企业获取的非正常收入和侵占的企业财产,管理人应当追回。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五条

企业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忠实义务、勤勉义务,致使所在企业破产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有前款规定情形的人员,自破产程序终结之日起三年内不得担任任何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法律是一种普遍的约束,它既保护我们的权益,也规范我们的行为。我们每个人都应该充分了解和理解法律,以便更好地保护自己的权益,更好地生活在这个法治社会中。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公司破产流程”,法律的学习和理解是一项长期的任务,需要我们不断地努力和探索。我们应该珍视这个过程,把它看作是一次自我提升的机会,以便更好地适应社会的发展和变化。有在线律师,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欢迎您随时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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