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押回购拆出是什么意思
一、质押回购拆出是什么意思
质押式证券回购业务(即质押回购拆出缩写,全称又被称为质押拆出或者回购拆出),是银行业与证券业内常见的一种金融市场行为,主要形式是金融机构(例如商业银行、证券公司等)以其所拥有的某类资产作为担保物(比如政府债券、企业债券等),经过法定程序抵押给其他金融机构,并在此基础上签订回购协定;
双方约定在未来确定时间段和定价基础上,由抵押方按此条件赎回抵押品。
这种交易形式本质上体现了一种抵押型的债务融资手段,股权注资通过将资产所有权质押出去以此获得短期资金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四十条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权利可以出质:
(一)汇票、本票、支票;
(二)债券、存款单;
(三)仓单、提单;
(四)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
(五)可以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
(六)现有的以及将有的应收账款;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出质的其他财产权利。
二、股权质押是指什么的质押
股权质押是指质人以其股权为质押标的而设立的质押。股权质权对出质人有效:
1、股权的表决权,国外对于谁行使出质股权的表决权有不同的立法;
2、新股优先认购权,在许多股权中,包括新股优先认购权,属于股权中的财产权,是股东基于其地位享有的优先权,非股东不能享有。因此,在股权质押期间,该权能仍属于出质人;
3、余额返还请求权,股权质权实现后,清偿债权后仍剩余处分出质权的价值,出质人有权要求质权人返还,在股权质押期间,出质人的义务主要是未经质权人同意,不得转让出质股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三十六条债务人履行债务或者出质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的,质权人应当返还质押财产。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质权人可以与出质人协议以质押财产折价,也可以就拍卖、变卖质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质押财产折价或者变卖的,应当参照市场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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